[司法考试]经济法案例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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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济法案例•一天赵某去公园游玩,不慎将项链(价值5000元)丢失,后来被公园的工作人员找到,按照有关法律经过公示招领,无人认领,招领期过后,公园管理处按照法律规定将其拍卖,林某以4000元的价格购得项链。林某在参加校运会时,把项链摘下参加跑步,项链被刘某偷走并以3800元的价格卖给了杨某,后公安机关侦破一起盗窃案件,刘某供认盗窃项链的事实,随即项链被追回。请问:项链应为谁所有?答:归林某所有。因为林某是以合法方式购买该项链的,属于善意取得;而项链的原主人赵某因项链丢失经过公示,在公示期内未到招领处领取,已经丧失了项链的所有权;而对于最后的购买者杨某,

2、虽然以3800元的合理价格购买了该项链,但由于项链是被刘某盗窃的,盗窃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因此杨某不能取得项链的所有权。•王某有私房三间,经协商,王某以5万元的价格将房屋出售给丁某,双方签订了买卖合同,丁某交付了价金。三日后,李某了解到王某要出售私房,就与王某协商,愿以7万元的价格购买王某的私房,王某同意,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李某交付了7万元购房款,王某和李某到房产局办理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办妥过户之后,王某找到丁某,告知房屋已出售给李某,并退回丁某交付的购房款,丁某不同意,要求王某交付房屋。王某则以房屋已办理了过户手续为由拒绝交付房屋,丁某诉

3、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定王某和李某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要求王某交付房屋给自己。本案如何处理?答:王某和丁某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已经成立,但是因为未办理过户手续,因此该标的物未发生转移;王某与李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成立了,并且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所以该标的物已经发生转移,已经从王某手中转到李某手中,这个时候丁某主张王某和李某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是得不到法律支持的,丁某只能要求王某承担违约责任,因为房屋已经过户给李某了。•甲、乙丙等六人计划出资成立一有限责任公司,经营房地产咨询业务,在深圳某区租赁了办公室,一切准备就绪后,商定为公司取一个吉祥的名字,共有

4、下列四个名称,依法可采用的是(B)A、深圳大地发展公司B、深圳旺地咨询有限公司C、中国大地发展有限公司(含中国二字,不行)D、深圳BLUE房地产咨询公司(含英文字样,不行)•我国《公司法》规定的可以设立的公司有:(A,B)A、有限责任公司;B、股份有限公司C、两合公司D、无限责任公司E、股份两合公司•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规模小、不设董事会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A)A、执行董事B、董事长C、总经理D、股东会指定的负责人•某有限责任公司于2004年3月1日召开股东会,选举公司的董事、监事,下列人员不能担任该公司的董事、监事的有(A,B,D

5、)A、公民王某曾担任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后在2003年6月25日因违法经营而被吊销营业执照(未满三年,不行)B、公民杨某是国家工商机关的工作人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行)C、公民李某于1994年曾犯侵占财产罪,并于1999年1月10日刑满释放(超过五年,可以)D、公民赵某对外有10万元到期债务尚未支付E、公民张某曾担任1990年破产企业的财务主管(超过五年,可以)•甲、乙、丙、丁、戍五人计划共同组建了一经营商品批发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100万元,出资方式各有不同,下列出资方式符合法律规定的有(A,D,E)A、甲以现金40万元缴纳出资,并将其存入准

6、备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设立的临时帐户中B、乙以其拥有的一套房子作为出资,经评估作价为20万元,但尚未办理过户手续(未办理过户手续,不行)C、丁以其拥有的一项专利出资,经评估作价30万元,并办理了财产过户手续(超过总资金的20%,不行)D、丙以其拥有的两辆货车作为出资,经评估作价10万元,并办理了财产过户手续(间接出资,可以)E、戍以其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出资,经评估作价10万元,并办理了财产转移手续(土地所有权出资,可以)•A卖一台机床给B,开价755,350元。并附带价格浮动条款,即交货时若遇通货膨胀,机床价格也相应上浮。B在复信中只同意755,3

7、50的价格,未提及价格浮动条款。A在匆忙中签了字,并通知了B。交货时恰逢通货膨胀。A要求上浮,B拒绝。问:B有权拒绝吗?双方的合同成立了吗?为什么?答:有。因为A发出的要约被B进行了指示性的变更,这个指示性变更视为新的要约,是对旧要约的拒绝,因此B的复信视为新要约。此过程中,A的匆忙签字视为接受了这项要约。在这个案例当中,合同成立了,它是以B的复信当中所开出的条件和A的签字为条件成立的。本合同当中,要约是B所提及的755,350的价格,承诺是A匆忙中签字。•某广播电台在一个夜间凌晨1:30——2:30分的节目中邀请了一位名叫李克斯的自由撰稿人,他在节

8、目中说:“我国的法律从来都没又要求我国公民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有人找到了相关的法律规定,并打电话通知本档节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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