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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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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成都市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为规范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生产经营行为,促进食品行业健康发展,保障公众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摊贩等小规模个体食品生产经营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以及对其监督管理和服务,适用本实施细则。第三条食品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加工场所,从业人员较少,生产加工规模小,生产条件和工艺技术简单,生产加工传统、特
2、色食品的个体食品生产加工者。食品小经营店(食品销售),是指有固定经营门店,专营或兼营食品,经营场所面积不超过100平方米,从业人员少、条件简单的个体食品经营者。食品小经营店(餐饮服务),是指有固定经营门店,即时制作加工食品并提供餐饮服务,加工和经营场所面积不超过150平方米,从业人员少、条件简单的个体食品经营者。—7—食品摊贩,是指无固定经营门店,销售食品或者提供餐饮服务的个体食品经营者。农村自办群体性宴席专业加工服务者按照食品摊贩进行管理。农村自办群体性宴席专业加工服务者,是指应农村自办群体性宴席举办者要求上门提供宴席加工服务活动的
3、队伍或个人。第四条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并承诺遵守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前应当按照《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办法》规定取得备案证或登记卡。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违反城市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工商管理、质量监督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由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进行管理。第五条各区(市)县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研究落实具体措施,鼓励、支持、引导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集中经营、规范
4、管理,主动改善生产经营条件和工艺技术,不断提高食品质量,积极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第六条鼓励行业协会加强对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的行业管理,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和奖惩机制,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食品安全知识,督促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依法规范生产经营。第七条—7—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对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实行以信息化为基础的网格监管制度,科学划分监管网格,定期开展巡查并公开巡查结果。第八条市级食品监督行政部门指导建立全市统一的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监管平台,各区(市)县食品监督行政部门应及时将备案或登记信息上传
5、到平台。鼓励、支持区(市)县食品监督行政部门积极运用信息化手段对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摊贩进行监管。第九条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生产经营者应认真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承诺其生产经营行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要求。各区(市)县食品监督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并公开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和失信惩戒制度,将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失信情况纳入黑名单管理,及时向社会公开,并加大日常监督检查频次。第十条各区(市)县食品监督行政部门应参照《成都市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试行)》,对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实行风险分级管理
6、,建立完善监管档案。第十一条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依法履行索证索票义务,并保存相关凭证。鼓励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生产经营信息,实现食品安全全程信息化追溯。第十二条—7—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应当依法经营,并在经营场所或摊位醒目位置悬挂备案证或登记卡、健康证明、食品安全承诺书和食品安全监督公示牌等。第十三条鼓励食品小经营店(餐饮服务)公开食品加工过程,公示食品原料及其来源,公布餐厨垃圾流向等信息。第十四条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审查入网食品经营者的许
7、可证,不得允许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的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进入本平台销售食品。第十五条现场制售食品的食品小作坊或小经营店,制售项目属于《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的热食类、冷食类、生食类、糕点类、自制饮品、其他类食品制售的,制售主体按照食品小经营店进行备案。不符合六类情形的,按照食品小作坊进行备案。第十六条市级食品监督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各地制定禁止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目录。县级食品监督行政部门按照规定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禁止生产加工食品目录,报请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并报市级食品监督行政部门备案。第十七条食品小经营店
8、与开放式厕所、倒粪池、化粪池、污水池、垃圾场(站)等污染源直线距离应在25米以上,并设置在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的影响范围之外。第十八条—7—开设食品小经营店(餐饮服务)应当遵守《大气污染防治法》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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