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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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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通公用设施养护工程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交通公用设施养护工程市场秩序,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推动诚信体系的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信用建设的指导意见》、《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交通运输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4-2020年)的通知》和《深圳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规定,结合我市交通公用设施养护工程市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参与深圳市交通公用设施养护工程领域相关业务活动的从业单位,包括日常养护、工程施工、工程监理、造价咨询及工程
2、设计等单位和机构。第三条信用评价组织。市交通公用设施管理局、各辖区交通运输局按各自职责,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合同文件等,通过采集交通公用设施养护工程从业活动的相关信用信息,采取量化方式,对我市交通公用设施养护工程从业单位进行信用评价。市交通公用设施管理局、各辖区交通运输局对收集的基础资料进行分析、确认,对有疑问或证据不充足的资料应查证确认后才可作为评价依据。第四条信用评价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评价结果实行公示和公告制度。信用评价结果可作为我市交通设施养护工程招投标活动和市场监管的依据。第五条信用信息内容包括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良好行为记录是指
3、交通养护市场各方主体遵守交通设施养护领域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制度、执业规程、合同文件等,行为规范,诚信经营,自觉维护市场秩序,受到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奖励和表彰,所形成的信用信息。不良行为记录是指交通养护市场各方主体违反交通设施养护领域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制度、执业规程、合同文件等,受到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处罚、责令改正或通报批评等,所形成的信用信息。第六条深圳市交通公用设施养护工程从业单位信用评价的采信依据为:(一)国家、广东省和深圳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政府其他相关部门进行的督查、检查结果或做出的奖励
4、、表彰、处罚决定及情况通报; (二)招标人、项目法人管理工作中的正式文件;(三)群众举报、投诉或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结果; (四)司法机关做出的司法认定及审计部门的审计意见; (五)从业单位提供的有关基础信息和业绩证明材料; (六)具备法律效力的文书或其它有效证明文件中的相关信息;(七)其他可以认定不良行为的有关资料。以上采信依据以信用评价年度的发文日期或认定时间为准,对存在失信行为且有充分证据材料的,可以纳入发现失信行为的评价年度进行评价。第七条 信用信息采集与更新。市交通公用设施管理局负责建立信用信息管理平台,实现信用信息互联互通,有效共享,交通设施养护工程信用信息按照
5、随时采集、随时复核、随时更新的原则,实现动态更新。第八条 信用评价与发布。市交通公用设施管理局依据信用信息、督查考核及履约考核结果等相关信息,计算出年度信用评价初评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接受社会投诉。公示结束后,市交通公用设施管理局正式发布年度交通公用设施养护工程从业单位信用评价结果。第九条信用评价周期为1年,对从业单位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信用行为进行评价(不累计前一周期结果)。第二章从业单位信用评价第十条交通公用设施养护从业单位信用评价实行扣分制,信用评分的基准分为100分,同时可增加奖励加分,但最高分不能超过100分。第十一条日常养
6、护、交通抢险等从业单位信用评价以每个单独签订合同的养护工程标段为一评价单元进行评分,具体评分标准按照附件《从业单位信用评价标准》执行。对有多个标段的从业单位,其得分按照各标段得分排名进行倒加权平均计算,其企业不良行为扣分和良好行为得分直接加减到总分中,不采用倒加权平均的方式。单个标段(项目)不良行为扣分:;其中i为不良行为数量,Ai不良行为对应的扣分值。单个标段(项目)得分:;标段(项目)加权得分标段(项目)加权得分;其中i为从业单位参与我市被进行行为评价的标段或项目数量,i=1、2、…n,Li为从业单位在某标段或项目不良行为评分,Bi为该标段或项目评分由高到低的排名。从业单位
7、信用评分=标段(项目)加权得分-从业单位不良行为得分+从业单位良好行为得分信用评价评分标准由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制定发布,并根据市场需要不断完善。第十二条交通公用设施养护从业单位养护标段信用评分、养护从业单位信用评分为A、B、C、D四个等级。评分对应的信用等级分别为:A级:90分≤评分<100分;B级:75分≤评分<90分;C级:60分≤评分<75分;D级:评分<60分。第十三条对于首次进入我市交通设施养护市场的从业单位,按B级信用对待,若该单位近三年有省级以上不良信用记录且情节较轻的,按C级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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