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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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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郑州市地方税务局契税减免工作流程(试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契税和耕地占用税减免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契税减免税的申报审核工作,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流程。一、本流程适用于郑州市范围内纳税人进行契税减免税申报和郑州市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对契税减免税申报的审核批复工作。二、契税的减免,实行申报管理制度。三、纳税人符合减征或者免征契税规定的,应当在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后10日内,
2、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减免税申报。四、契税减免税申报采取由纳税人持减免税相关的证明资料,到地方税务机关契税征收窗口上门申报的方式。五、契税减免税的申报地点为各县(市)地方税务局负责契税征收的窗口。六、纳税人进行契税减免税申报,应如实填写《河南省契税减免申报表》或《河南省契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程序审核项目),按《契税减免申报附送资料明细表》15的要求提供相关证明资料。纳税人若不如实申报减免税情况或有虚假申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七、契税减免税申报的受理及审核机
3、关土地房屋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其他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无权受理。八、郑州市契税税务分局、县(市)地方税务局契税征收窗口负责对纳税人减免申报的受理、初审工作,负责有关减免税审核的告知、制作文书及送达、减免税资料归档及有关报表的填报工作。九、郑州市契税税务分局、县(市)地方税务局减免税审批委员会负责对报送的减免税申报资料按照审批权限进行复审和审批;负责向上级机关报送减免税申报审核资料、传达上级机关的减免税审核意见;负责贯彻落实各项减免税政策及上级机关布置的各项工作,对受理机关进行工作指导;负责解决受理机关反映的减免税审核中存
4、在的问题,需由上级机关解决的,应及时全面的掌握有关具体情况、提出问题和建议,向上级机关反映。郑州市地方税务局负责对郑州市契税税务分局、县(市)地方税务局报送的减免税申报资料按照审批权限进行审核和审批;负责按照规定向河南省地方税务局报送减免税审批材料和15备案资料;负责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的各项减免税政策;负责解决基层税务机关反映的减免税问题,需向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反映的,及时请示报告。十、契税减免税的审核方式、审核时限和审批权限(一)契税减免税的审核分即时审核和程序审核两种方式。1、即时审核:以下减免税项目因涉及自然人申报较
5、多、具有普遍性,可实行由契税征收机关一级审核,即时办理。(1)个人购买家庭唯一普通住房按政策享受减半或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2)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契税。(3)居民因个人房屋被征收而选择货币补偿用以重新购置房屋,并且购房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的,对新购房屋免征契税;购房成交价格超过货币补偿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4)居民因个人房屋被征收而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并且不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新换房屋免征契税;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2、程序审核:即时审核项目以外的减免税
6、项目均为程序审核项目。对不具有普遍性,减免税证明资料不能统一规范或情况较复杂的,实行程序审核。(二)契税减免税的审核时限1、即时审核:申报资料齐全,符合政策规定的即时办理。2、程序审核:按照《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契税和耕地占有税15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执行。(1)由纳税人所在地征收机关受理、应当由上级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申请,征收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上报有权审批的上级税务机关。(2)申请的减免税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3)县(市)级税务机关
7、负责审批的减免税,必须在20个工作日作出审批决定;地市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必须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4)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本级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纳税人。(5)税务机关做出的减免税审批决定,应当自做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告知纳税人。(三)契税减免税的审批权限1、计税金额在1500万元以下(不含1500万元)的,由契税申报受理机关初审、主管局长复审,各县(市)地方税务局减免税审批委员会审批。2、计税金额在1500万元(含1500万元)至10000万元(不
8、含10000万元)之间的,设契税申报受理机关初审、主管局长复审、各县(市)地方税务局减免税审批委员会再审、郑州15市地方税务局审批。3、计税金额在10000万元以上(含10000万元)的,设契税申报受理机关初审、主管局长及各县(市)地方税务局减免税审批委员会复审、郑州市地方税务局再审,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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