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无效,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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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合同无效,定金  定金合同效力的从属性原则及其例外情形  笔者认为,主合同无效并不必然导致作为从合同的定金合同无效。以下结合案例,对担保合同的从属性原则及其例外情形进行探析和梳理。  通说认为,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亦无效。但在担保方式为定金时,因定金担保的特殊属性,若主合同被确认无效时,作为从合同的定金合同是否一律无效?是否当然地不再适用定金罚则?对此,学理上和实务中存在争议。笔者认为,主合同无效并不必然导致作为从合同的定金合同无效。以下结

2、合案例,对担保合同的从属性原则及其例外情形进行探析和梳理。  一、担保合同纠纷中确定主、从合同效力的一般原则  担保法第五条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依据过错各自承担责任。”在担保法规定的5种担保方式中,除留置以及担保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在土地上的抵押权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外,其他担保方式都是基于担保合同这一基础法律关系而产生,因此其也称为约定的担保。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

3、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担保方式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其中保证是指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以其信用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担保方式或法律制度,抵押、质押和留置是法定的担保物权。而所谓担保物权,是指为了担保债权的实现,由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特定的物或者权利作为标的物而设定的限定物权。担保物权是为了担保主债权的实现而设定的从权利。在担保法规定的5种担保方式中,保证是人的信誉担保;抵押、质押和留置为在物上设定担保物权的担保;定金则为金钱担保。  担保

4、的目的在于保障主合同债权的实现,因此,债权得到保障的主合同与担保合同之间是主从关系,担保合同具有附属性。主合同与从合同之分是学理上对合同的一种分类方法,其划分的依据就是合同相互之间的关系。主合同是指不需要其他合同的存在即可独立存在的合同。从合同是以其他合同的存在而为自己存在前提的合同。从合同的主要特点在于其附属性,它不能独立存在,必须以主合同的存在并生效为前提。主合同不成立,从合同就不能有效成立;主合同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从合同也将失去法律效力。没有主合同也无所谓从合同。尽管主合同的存在并生效将直接影响从合同的成立及效力,但从合同不成立或不生效,一般并不影响主合同的效力。目的

5、-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因此,一般而言,无论担保方式是人的保证还是物的担保,其皆具有从属性,即主合同与从合同之间是一种主从法律关系,主合同无效时,担保合同无效。  二、主、从合同效力从属性原则的例外情况及其引发的争论  如前所述,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从合同亦无效。但是有原则就会有例外。笔者认为,在主从合同效力的关系上,当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和

6、留置时,主合同无效其亦无效。但例外情形是担保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的既非人保亦非物保的特殊担保方式——定金。定金依当事人设立的目的不同而有属性上的差异,定金合同的效力,不像其他担保方式一般完全取决于其所担保的主合同的效力,在定金担保的方式下存在着主合同无效,定金担保合同却有效的例外情况。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关于定金,担保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

7、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依据该规定,可将定金定义为:定金是为担保债权,依法律规定或者双方的约定,一方于合同履行前给付对方的一定金钱。以定金担保方式受偿,是一项较为古老的制度,实质是让渡担保物的所有权的一种形态。在定金担保的方式下,以所有权在担保人之间发生移转而担保债的履行之标的物,为货币而非其他有体物,故定金担保有金钱担保之称。  定金作为担保法规定的担保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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