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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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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劳动合同没在一个月内签订的后果 劳动合同到期未及时终止的法律后果 案情简介:朱某自XX年2月到甲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期限为XX年9月27日至XX年9月26日的劳动合同书,在劳动合同书中约定工作地点为“A市”。XX年初,甲公司因发展需要,公司整体搬迁,搬迁后的新址仍在A市范围内,但比原址离朱某家远。因朱某不愿意到公司新址上班,双方一直僵持到XX年9月26日合同期满。合同期满后,甲公司多次口头通知朱某续订劳动合同并要求朱某到公司
2、新址上班。XX年10月29日甲公司邮寄“续订劳动合同通知”给朱某,正式书面要求续订劳动合同,XX年11月5日,甲公司又在报纸上发布了要求朱某续订劳动合同的公告,朱某都拒绝续订。XX年11月15日,甲公司向朱某发出书面通知,以朱某“拒绝与公司续订劳动合同”为由终止了双方的劳动关系,并办理了终止手续。 申请人诉求:XX年12月,朱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1,要求甲公司支付XX年2月至XX年11月的经济补偿;2,要求甲公司支付XX年9月26日至XX年11月15日期间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争议焦点:焦点一是经济补偿成立与否;焦
3、点二是未及时续订劳动合同是否需要支付的双倍工资。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评析: 表面上看甲公司的做法几乎无可挑剔,从操作依据到操作程序都合理合法,我们从以下四点来分析甲公司做法的合法性: 1.甲公司的搬迁有其客观性,且没有任何证据表明续订合同有降低朱某劳动条件的可能,故不适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款的情况; 2.
4、双方原劳动合同中只约定了工作地点在A市,而甲公司搬迁后的新公司地点并未超出A市,故不适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情况; 3.新公司地点相对于原地点离朱某家较远,朱某不愿意续订劳动合同的主观意图明显; 4.甲公司从口头通知、书面续订通知、续订公告到终止劳动关系通知,人证书证齐全,所有书面通知都以EMS方式邮寄送达,证据链保留完整,终止程序条理清楚,从这点来看甲公司的人事管理还是有一定经验的。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为了适应公司新战
5、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综上四点来看,此案朱某要求经济补偿似乎没有依据的,甲公司的做法也似乎并无不妥,但是通过仲裁委深入审理案情发现了甲公司在终止劳动关系中的一个重大瑕疵,这个瑕疵就是——时间问题。朱某的劳动合同XX年9月26日到期,甲公司XX年11月15日终止双方劳动关系,也就是说该期间双方实际存在劳动关系但没有续订劳动合同。对于这点甲公司也并(来自:写论文网:劳动合同没在一个月内签订的后果)不否认,并 说明XX年9月26日至XX年11月15日公司任然在给朱某
6、发放工资和缴纳社会保险。这就造成了甲公司在与朱某续订劳动合同不成的情况下,终止劳动关系不及时的事实成立,引申出双倍工资是否成立这第二项焦点。相对于焦点一的表象化,焦点二更具有迷惑性和隐藏性,需要抽丝剥茧。 劳动合同到期后未续订,依然延续事实劳动关系这种情况所涉及的双倍工资问题一直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此争议其实也包含两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方面问题:用人单位尽到了通知义务,因劳动者个人原因拒签劳动合同的,对于双倍工资的处罚用人单位是否可以免责? 观点一:《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
7、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该条款适用于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不适用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签订或由于客观原因导致书面劳动合同无法签订的情形。也就是说,用人单位作出了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就可以免除支付双倍工资。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观点二:只要未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形成立,无论
8、是用人单位原因,还是劳动者原因,还是其他客观不能等原因,均应当适用。也就是说,即便用人单位作出了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仍然不可以免除支付双倍工资法律责任。 此两种观点实际就是行为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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