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嘉兴学院接受社会捐赠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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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嘉兴学院文件嘉院发〔2014〕11号──────────────关于印发《嘉兴学院接受社会捐赠管理办法》的通知学校各部门、直属各单位:《嘉兴学院接受社会捐赠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第6次校长办公会议审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嘉兴学院2014年6月23日8嘉兴学院接受社会捐赠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各类捐赠项目的统一管理,拓宽学校资金筹措渠道,保障捐赠者与学校双方的权益,发挥社会捐赠在学校建设与发展过程中的重要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及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

2、面向嘉兴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校基金会”)的所有捐赠。第三条学校欢迎海内外热心于教育事业的企事业单位、个人或团体为嘉兴学院教育事业捐赠,支持学校发展。学校鼓励校内各单位和个人积极向社会筹集办学资源。第四条接受社会捐赠的基本原则1.平等自愿。捐赠应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进行,必须完全自愿。2.合规合法。所有的捐赠行为必须合法,所有捐赠的款物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分、侵占、挪用和毁损。3.捐赠无偿。捐赠双方不以捐赠为名进行不当利益交换。4.尊重捐赠者意愿。未经捐赠人同意,不得擅自改变捐赠款物的用途。85.公开公益。捐赠财物的使用必须公开,符合公益目的和学校利

3、益,接受各方监督。第二章管理机构第五条校基金会是经浙江省教育厅批准成立,民政部门注册登记的非公募基金会,属非营利性基金会法人。学校成立嘉兴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理事会,领导、协调和管理全校接受社会捐赠工作。在校基金会理事会下设立校基金会秘书处,负责处理基金会的日常事务。第六条校基金会的主要任务是按照章程规定,广泛联系海内外各界,代表学校行使接受社会捐赠、募集资金、管理资金和使用资金。其职责是:1.制定接受捐赠、资金运作管理等规章制度,经学校批准后施行;2.策划、联络捐赠项目;3.提供社会捐赠与受赠的法律法规、协议文本、办事程序等咨询服务;4.审核、办理学校及各学院(单位)接受

4、社会捐赠的相关手续;5.跟踪了解捐赠的到位情况,负责对各捐赠项目的财务管理及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6.协调落实捐赠协议中学校应享受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监督、保障捐赠协议的执行;87.组织实施基金资助项目的申请、立项、专家评估及理事会审批工作;8.负责基金的运作管理,确保基金安全,努力使基金保值增值;9.负责提出资金筹集的奖励建议方案;10.负责各类捐赠证书及捐赠纪念品的制作与颁发;11.汇集捐赠信息和材料,建立完整的捐赠档案。第三章捐赠方式与程序第七条捐赠方式1.货币捐赠和实物捐赠;2.指定用途捐赠和非指定用途捐赠;3.冠名捐赠和非冠名捐赠等。具体捐赠方式根据捐赠者的

5、意愿,由学校和捐赠者协商确定。第八条捐赠程序1.签订捐赠协议或进行捐赠登记:捐赠双方在友好、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捐赠协议。经双方协商同意不签订协议的,进行捐赠登记,填制《嘉兴学院接受社会捐赠登记表》。2.捐赠人须按照捐赠协议或捐赠登记表约定的方式按时交付捐赠款物。捐赠人须保证所捐赠款物来源正当合法,不存在权利瑕疵且对其拥有完全处分权。3.凡向基金会捐赠,无论金额大小,基金会均出具接受捐赠的合法凭证。4.对于大额捐赠者,可由捐赠双方协商决定是否举行捐赠仪式。第四章基金的设立8第九条捐赠基金的设立(一)根据捐资者意愿,基金可分设为非限定性基金(捐资者不指定捐资用途的基金)和限

6、定性基金(捐资者指定捐资用途的基金,如奖学金、助学金等)。根据基金设立的性质,基金又分设为留本基金(只使用基金利息或增值部分)和动本基金(动用基金本金)。(二)根据基金来源、用途的不同,可以分设为面向全校的基金和面向校内某部门、学院的基金(指各部门、学院向社会募集资金或接受捐赠所形成的面向本部门、本学院的基金)。第十条各部门、学院接受社会捐赠设立专项基金,拟定所设基金使用的方向,报校基金会秘书处审核备案。第十一条各部门、学院在争取社会捐赠过程中,收集有关基金资料(含有关捐赠内容、捐赠对象、捐赠用途、协议文本等)报校基金会秘书处存档备案。第十二条个人捐资10万元以上(含),

7、单位捐资20万元以上(含),可设立以捐赠方命名或根据捐赠方意愿命名的专项基金。专项基金名称一般由“嘉兴学院”(或嘉兴学院有关部门、学院名称)、捐赠者个人或团体名称以及基金用途三部分组成。第五章捐赠财物的管理第十三条校基金会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度的有关规定,确保捐赠财物的募集、管理、使用合法和安全。第十四条8学校接受捐赠款项均应进入校基金会账户,由校基金会统一进行会计核算(收付款项、开具收据、日常报销、编制报表等),集中管理,专款专用。第十五条2万元以下的小额捐款,可以由有关学院(部门)先行接收,并填写《嘉兴学院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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