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出资-特殊目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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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务部关于涉及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出资的暂行规定--商务部令2012年第8号【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发布文号】商务部令2012年第8号【发布日期】2012-09-21【实施日期】2012-10-22  《商务部关于涉及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出资的暂行规定》已经2012年8月24日商务部第68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0月22日起施行。部长:陈德铭2012年9月21日商务部关于涉及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出资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涉及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出资行为,提高投资便利化水平,促进外国

2、投资者来华投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律、《公司法》以及相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境内外投资者(以下统称股权出资人)以其持有的中国境内企业(以下统称股权企业)的股权作为出资,设立及变更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统称被投资企业)的行为适用本规定,包括:  (一)以新设公司形式设立外商投资企业;  (二)增资使非外商投资企业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  (三)增资使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发生变更。  以上所称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审批机关为中华人民共

3、和国商务部或地方商务主管部门。  投资者以股权出资设立及变更外商投资企业,除按照有关外商投资审批管理规定由商务部批准的之外,其余由被投资企业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审批机关)负责批准。  第四条用作出资的股权应当权属清晰、权能完整,依法可以转让;股权企业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该企业应依法批准设立,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政策。  属于以下情形的,股权不得用于出资:  (一)股权企业的注册资本未缴足;  (二)股权已被设立质权;  (三)股权已被依法冻结;  (四)股权企业章程

4、(合同)约定不得转让的股权;  (五)未按规定参加或未通过上一年度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  (六)房地产企业、外商投资性公司、外商投资创业(股权)投资企业的股权;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股权转让应当报经批准而未经批准;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不得转让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股权出资后,被投资企业和股权企业及其直接或间接持股企业应符合《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以及其他外商投资相关规定;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应在申报股权出资之前剥离

5、相关资产、业务或转让股权。境内外投资者不得以股权出资方式规避外商投资管理。  第六条用作出资的股权应当经依法设立的境内评估机构评估。  第七条股权出资人与被投资企业的股东或其他投资者可在股权评估的基础上协商确定股权作价金额、股权出资金额。  股权作价金额是指以上各方在股权评估基础上共同认定的用于出资股权的交易作价,股权出资金额是指股权作价金额中计入被投资企业注册资本的部分,股权出资金额不得高于股权评估值。  对于以股权作价认购被投资企业增资的,股权作价金额计入并购交易额。  第八条被投资企业全体股东的

6、股权出资金额和以其他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金额之和不得高于其注册资本的70%。  第九条被投资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其投资总额应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的暂行规定》,按照股权出资后被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进行确定。  第十条投资者以股权出资,应由投资者或被投资企业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提交以下文件:  (一)股权出资申请及股权出资协议;  (二)股权出资人合法持有用作出资股权的证明;  (三)股权企业《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股权企业为外商投资企业的,应

7、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及复印件,通过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的相关证明;  (五)评估机构的股权评估报告;  (六)律师事务所及其委派的律师就本规定第四条、第五条内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七)依照外商投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应当报送的其他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设立或变更的文件;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股权企业股东转让股权须报经批准的,需提交相关批准文件;  (九)审批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一条被投资企业的审批机关依法决定批准或不予批准。予以批准的,由审批机关颁发或换发《外商投

8、资企业批准证书》(在备注栏加注“股权出资未缴付”)。  股权企业为外商投资企业,且与被投资企业分由不同审批机关批准的,被投资企业的审批机关应征求股权企业所在地省级审批机关意见,股权企业所在地省级审批机关应在收到征求意见函后20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同意。  第十二条股权出资经被投资企业的审批机关批准后,股权企业为非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企业应凭被投资企业加注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按照《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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