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意取得和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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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善意取得和合同无效  论善意取得情形下的合同效力  【摘要】《物权法》第106条规定的善意取得制度与《合同法》第51条有着不同的理解,为了在司法实践中不至于无所适从,有必要以解释论的视角对善意取得制度情形下的合同效力加以解释。善意取得情形下的合同不应认定为有效。转让合同有效不是善意取得构成要件。  【关键词】善意取得;构成要件;合同效力在《物权法》制定过程中,关于善意取得制度的构建一直颇多争议。其中,尤其以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与《合同法》第51条关于无权处分人处分他

2、人财产情形下合同的效力问题最引人注目。《物权法》颁布之后,关于这一问题的讨论也未停止。  1对《合同法》第51条的理解  《合同法》第51条从文义上看,无处分权应当是指物权法上的处分权,而不应当是债法上的处分权。合同当事人是否享有处分权需要根据物权法的规则来判断。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效力有两种相反的发展可能,或者有效或者无效;而在确定地有效或者无效之前,其效力待定。  应当说,单独地对51条加以理解时,其含义是清晰而明确的。但是,由于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

3、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第51条的制度设计使得债权性质的合同的效力受制于物权性质的处分权的有无:有处分权①则有效,无处分权则无效。依我国通说观点,民法典最终将采取类似德国式五编制体例。而在这一体例下,物权的效力与债权的效力是严格加以区分的,物权效力不影响债权效力,债权效力也不影响物权效力。这一点在《物权法》第15条的规定中可见端倪。因此,不断有学者反对第51条的规定,认为其模糊了物权与债权的界限,应当转而采取无权处分的合同有效的观点。也有学者认为,既然法律作出了如此的规定,那么应当推定文本反应了立法者的立

4、法目的,应当认为在我国法上,物权与债权之间的关系不是彼此完全区别开来,而是有限的区别:有些物权效力不影响债权效力,但是有些则会影响其效力。②  2对《物权法》第106条的理解  《物权法》第106条规定,善意取得需要满足以下几个要件:无权处分;  转让时善意;支付了合理价款;完成了适当的公示。其中,第一项属于消极要件,后三项属于积极要件。值得注意的是,物权法草案当中曾经规定的“转让合同有效”要件没有被明文采纳。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

5、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基于对前述第51条的不同理解,学者关于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也有不同的观点。批评51条的学者继续坚持物权效力与债权效力的严格区分,并认为,无权处分情形下的转让合同是有效的,物权法虽然没有明文加以肯认,但是其相当于隐含的前置条件,不能认为未明确说明就不存在。③而主张通过解释本国法律文本来理解相关制度的学者则认为,物权法草案中曾出现过“转让合同有效”要件,而事后的法律规范中未加采纳,从历史解释和立法目的解释的角度考虑,应  善意取得合同效力的立法解析与逻辑证成彭诚信/李建华  【专题名称】民商法学  【专题号】D4

6、12  【复印期号】XX年12期  【原文出处】《中国法学》(京)XX年4期第85~101页  【英文标题】LogicalJustificationandLegislativeAnalysisofContractualValidityonWhichBonaFideAcquisitionBased  【作者简介】彭诚信,宁波大学“甬江学者”特聘教授,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李建华,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后流动站研究人员。  【内容提要】善意取得合同效力的认定是解决善意取得在适用《物权法》第106条与《合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

7、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同法》第51条时所面临各种可能冲突与相应理论困惑的逻辑前提。论文通  过证成无权处分行为不影响合同效力而得出善意取得合同为有效,并通过设  定善意取得亦应遵循《物权法》中的一般物权变动模式而  得出其所依据的合同也应为有效。论文还证成仅依善意取得合同的有效并不  能保证善意第三人取得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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