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约草案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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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东方花园(二区)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约(草案)为了规范东方花园(二区)(以下简称“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筹集、使用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和相关规定,制定本规约。 第一条(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 业主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筹集和使用维修资金:(一)业主应当按照规定和本规约约定交纳维修资金;(二)维修资金的账务由物业服务企业代管; (三)维修资金使用和管理按照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条(维修资金的补充) 维修资金按照下列方式补充: (一)公共收益

2、用于公共设施维修、更新和业主委员会活动经费后结余部分; (二)维修资金的利息;(三)业主缴纳。第三条(维修资金不足时的筹集) 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次筹集资金总额的30%时,物业服务企业应于15日内书面告知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应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按一次性缴纳的方式筹集,再次筹集的维修资金余额,不得少于首期维修资金中购房人交纳的数额。原未交纳首期维修资金的业主,按一次性缴纳的方式补缴。第四条(物业维修和更新的实施) (一)物业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的维修及更新符合下述情形之一的,由物业服务企业直接组织实施

3、,费用按规定列支: 1、属规定的急修项目; 2、物业发生危及房屋使用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紧急情况; 33、经鉴定的危险房屋; 4、出现法规、规章和有关技术标准规定必须维修的情形;5、维修和更新费用在500元以下(不包含单项费用在500元以下,但同一项目多处施工的总额超过500元的);(二)物业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的维修及更新符合下述情形之一的,经业主委员会同意后,由物业服务企业组织实施,费用按规定列支:1、维修和更新费用在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不包含单项费用在10000元以下,但同一项目多处实施

4、的总额超过10000元的); 2、本幢楼2/3业主书面要求对本幢楼房屋进行维修更新,只需动用本幢房屋业主维修资金;3、物业服务企业根据业主大会批准的物业维修更新计划项目。(三)维修和更新费用在10000元以上的,须以书面表决的方式召开业主大会,经2/3以上业主同意形成会议决定,方可使用。第五条(维修费用的承担) 物业维修、更新、改造费用按照下列约定承担:(一)专有部分的所需费用,由拥有专有部分的业主承担; (二)部分共用部分的所需费用,由拥有部分共用部分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的房屋建筑面积比例共同承担; (三)全体共用部

5、分的所需费用,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的房屋建筑面积比例共同承担;(四)物业共用部分属于人为损坏的,由当事人负责承担。第六条(维修资金的审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维修费用需经有资质的审价机构审价后在维修资金中列支: (一)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审价的; (二)金额在10000元以上的。  第七条(维修资金的审计)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经有资质的审计机构对维修资金、公共收益的使用和业主委员会活动经费进行审计: (一)业主委员会换届的; (二)超过1/2业主联名提出审计要求的。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召开前,由业主监

6、事会对业主大会半年度财务报告、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审计报告应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经审计,发现维修资金、公共收益或业主委员会活动经费被违法、违规、违约使用的,业主委员会或者受侵害的业主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账目公布) 业主委员会或者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每年1月和7月向业主公布一次下列情况:(一)维修资金收入、支出和结存的金额; (二)发生物业维修、更新、改造的项目和费用及按户分摊情况; (三)利用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共用部分从事停放车辆、设置广告等经营性活动而获取的收入和使用情况; (四)业主大会、

7、业主委员会活动经费支用情况; (五)维修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其他有关情况。 上述账目公布信息应张贴于小区公告栏或相关门幢出入口。第九条(违约及纠纷处理) 业主、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之间因维修资金使用,房屋和配套设施设备及相关场地的维修、养护、管理,环境秩序管理等引发的纠纷,可由业主仲裁委员会受理。业主违反本规约的约定,业主委员会有权责令行为人改正,拒不改正的,业主委员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生效和修改) 本规约经2014年*月*日业主大会会议(书面形式)表决通过,从即日起生效。关于印发《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8、》、《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约》示范文本的通知沪房地资物[2008]389号 各区县房地局:     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和修改后的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完善业主自我管理模式,根据《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上海市加强住宅小区综合管理三年行动计划(2007-200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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