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无效,诉讼主体资格

合同无效,诉讼主体资格

ID:30095609

大小:23.34 KB

页数:15页

时间:2018-12-26

合同无效,诉讼主体资格_第1页
合同无效,诉讼主体资格_第2页
合同无效,诉讼主体资格_第3页
合同无效,诉讼主体资格_第4页
合同无效,诉讼主体资格_第5页
资源描述:

《合同无效,诉讼主体资格》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合同无效,诉讼主体资格  合同外第三人主张他人合同无效的,是否具有原告主  体资格?  105人阅读日期:XX-09-0609:35:25作者/  【裁判要旨】  合同外第三人以他人的合同系恶意串通、损害其利益为由请求法院确认该合同无效的,该第三人起诉时已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其与该合同有一定利害关系的,应当认定其具有原告主体资格。  【案例索引】  一审:浙江省宁波海事法院甬海法舟商初字第126号。  二审: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XX)浙海终

2、字第145号。  【案情】  原告:陈文炳。  被告:胡科君、陈立波。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合同无效,诉讼主体资格  合同外第三人主张他人合同无效的,是否具有原告主  体资格?  105人阅读日期:XX-09-0609:35:25作者/  【裁判要旨】  合同外第三人以他人的合同系恶意串通、损害其利益为由请求法院确认该合同无效的,该第三

3、人起诉时已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其与该合同有一定利害关系的,应当认定其具有原告主体资格。  【案例索引】  一审:浙江省宁波海事法院甬海法舟商初字第126号。  二审: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XX)浙海终字第145号。  【案情】  原告:陈文炳。  被告:胡科君、陈立波。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合同无效,诉讼主体资格  合同外第三人主张他人合同

4、无效的,是否具有原告主  体资格?  105人阅读日期:XX-09-0609:35:25作者/  【裁判要旨】  合同外第三人以他人的合同系恶意串通、损害其利益为由请求法院确认该合同无效的,该第三人起诉时已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其与该合同有一定利害关系的,应当认定其具有原告主体资格。  【案例索引】  一审:浙江省宁波海事法院甬海法舟商初字第126号。  二审: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XX)浙海终字第145号。  【案情】  原告:陈文炳。  被告:胡科君、陈立波。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

5、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XX年6月21日,陈文炳向宁波海事法院起诉称:“海丰101号”船原系胡科君、陈立波合伙经营,胡科君、陈立波各持50%股份。XX年8月11日,胡科君以经营船舶及做生意为名,向陈文炳借款110万元后,不知去向。XX年9月10日,舟山市普陀区公安分局以胡科君集资诈骗案立案侦查。同年10月27日,舟山普陀农村合作银行勾山支行起诉胡科君、陈立波要求归还抵押贷款120万元,该案件在一审法院审理期间,“海丰101号

6、”船被诉讼保全。因得知陈文炳等人欲起诉胡科君名下债务,胡科君将在“海丰101号”船上50%股份转让给陈立波。对于股份款的支付,陈立波声称退股款合计150万元,其中120万元股份款归还贷款给信用社,余30万元现金交付给胡科君,并在法院办妥付款及解除保全等手续后于XX年12月9日将50%股份过户登记。陈文炳认为勾山支行的120万元贷款系胡科君、陈立波合伙之债不应由胡科君一人归还,陈立波、胡科君的并股行为系恶意串通转移财产行为,损害了陈文炳的利益,故诉至一审法院,请求依法确认陈立波、胡科君订立的“海丰101号”船舶内部股份转让协议无效。陈文炳为证明其诉讼

7、主张,向法院提供了《抵押借款合同》、《船舶内部股份转让协议书》、《渔船船舶注销、中止登记申请表》、《渔业船舶所有权证书》等证据。  【审判】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宁波海事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陈文炳诉请,陈文炳对胡科君享有债权,现胡科君将其船舶股份转让给陈立波,如陈文炳认为该行为损害其债权,可以根据合同法下撤销权的相关规定请求撤销胡科

8、君、陈立波间的股份转让行为以获得救济。对于陈文炳在本案主张胡科君、陈立波恶意串通损害其利益而请求确认胡科君、陈立波间的股份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