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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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北京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北京产假规定XX产假的一般规定:  1、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2、难产,增加产假15天;  3、生育多胞胎,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4、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  5、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6、晚育产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  北京产假规定:  根据《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晚婚

2、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奖励假7天。晚育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30天,奖励假也可以由男方享受,休假期间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不休奖励假的,按照女方一个月基本工资的标准给予奖励。  所以,由以上可知,XX年产假的规定为:女职工单胎顺产者,给予产假98天,其中产前休息15天,产后休息83天。难产者,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

3、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晚育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30天,奖励假也可以由男方享受,休假期间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不休奖励假的,按照女方一个月基本工资的标准给予奖励。  XX年北京二胎产假规定:  在北京生育二胎享受的基本产假天数不变,仍然是98天,但是,生育二胎时不再享受晚育假期,晚育假期只能是一胎享受。  【发布部门】北京市人大常委会  【发文字号】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  【发布日期】XX-03-24  【实施日期】XX-03-24  北京市人口与

4、计划生育条例  (XX年7月18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XX年2月21日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的《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修正根据XX年3月24日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第一条为了实施《中华人

5、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和分布。  第三条市、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四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以及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开展人

6、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第五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逐步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保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费用。  第六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成绩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公民给予表彰和奖励。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

7、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第二章人口规划与管理  第七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的人口发展规划,结合本地实际,编制本行政区域人口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八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人口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日常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在本辖区内的贯彻落实工作。  第九条本市建立和完善有利于合理调控人口数量、人口年龄结构、

8、人口分布的政策及制度,使人口状况与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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