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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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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非贸易付汇要选择正确税率由于对非贸易付汇涉税项目税收规定不了解,一些国内企业对外付汇时经常出现境内、境外划分不清,适用税率不正确等问题,从而未能正确履行扣缴税款义务,导致较大的税务风险。正确划分境内、境外收入非贸易付汇是指境外企业或机构在我国境内发生劳务收入或取得来源于我国境内的利润、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其他所得,以及与资本项目有关的收入时,由境内企业对其支付外汇的一种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仅对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征
2、税。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也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因此,非贸易付汇时首先要正确判断其付汇是否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何为境内所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
3、确定;转让财产所得,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其他所得,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提供或者接受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
4、者个人在境内;所转让的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的接受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所转让或者出租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在境内;所销售或者出租的不动产在境内。从上述法规可见,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对境内、境外收入的划分基本一致。但是,也存在两个不一致:一是对境内劳务的判定不同。企业所得税对境内劳务的确认是遵循劳务发生地原则,而营业税境内劳务的范围比企业所得税广,不论劳务发生在境内还是境外,只要劳务的接受方或提供方在境内都是营业税的纳税人。当然也有例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规定,完全发生在境外的劳务,且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
5、发的其他文件规定的范围可以免征营业税。新发布的“营改增”文件对此规定的更明确,即境外单位或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完全发生在境外且全部在境外消费和使用的劳务,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二是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所得,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准确适用税率境外企业或机构在我国境内取得非贸易收入所得,通常分两类,一类是积极所得,也称非源泉控管所得,是指在我国境内提供劳务所得,即对其营业利润要在其提供劳务的机构、场所所在地征税,一般根据不同情况,核定10%-30%的应税所得率,按核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出营业利润,适用25%的法定税率;另一类是消极所得,又称源泉控管所
6、得,是指除劳务所得以外的其他非贸易收入所得,对其按照全部非贸易收入所得适用1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中外税收协定中约定有优惠税率的国家的非居民企业,可以申请适用优惠税率。另外,在我国境内提供劳务的境外企业所在国与我国签订税收协定的,可以适用税收协定规定,仅对在我国构成常设机构的境外企业征税。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在我国境内提供劳务的境外企业所在国与我国没有签订税收协定的,无论来华时间长短,都属于在中国境内有机构、场所,要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对境外企业在我国取得的建筑、安装收入适用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对
7、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不征收营业税,对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收入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按5%的税率缴纳营业税。可以对上述以外的其他非贸易收入,适用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需要关注的是,对于境外企业为“营改增”地区的境内企业提供咨询劳务,要按照6%的税率缴纳增值税,但是,如果接受此项服务的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凭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税款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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