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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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刑事诉讼法总结  刑事诉讼中专门机关有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刑事诉讼中诉讼参与人包括: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  翻译人员。其中,当事人包括:自诉人、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  告人和被告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属于其它诉讼  参与人。  刑事诉讼基本原则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的原则  依法不追诉原则  依法不追诉的情形:情节

2、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  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  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规定免予  追究刑事责任的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处理方式1不立案或不予受理,在刑事诉讼开始前,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应当决定不  立案;对于自诉案件,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2撤销案件,在侦查阶段

3、,公安机关或  者检察院应当撤销案件。3不起诉,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注意:发现犯罪嫌疑人没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处理。  发现犯罪事实并非犯罪嫌疑人所为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并建议公安机  关重新侦查。4宣告无罪,审判阶段对于第一种情形,作出判决,宣告无罪5终止审理,对于后几种情形,终止审理。  立案管辖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1、贪污贿赂犯罪。  2、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  4、其他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  第四类案件管辖的

4、条件: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即不是前三类犯罪。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确实不宜由公安机关立案。  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侮辱、诽谤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虐待案和侵占他人财物案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的刑事案件:  第一,轻微的刑事案件,首先是指罪质轻微;其次

5、是犯罪情节轻微。  第二,被害人必须有相应的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  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级别管辖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  危害国家安全案件、恐怖活动案件;  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注意:  中级人民法院处理死刑案件管辖时的几种形式:  认为不够判处死刑标准的,仍由中级法院管辖。  基层法院认为可能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时的处理方法。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

6、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地区管辖  以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为辅原则  犯罪地,一般理解为包括犯罪预备地、犯罪行为实施地、犯罪结果地以及销赃地等。被告人居住地,包括被告人的户籍所在地、居所地。  以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管辖为主,主要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为辅原则  主要犯罪地,一般是指,在一人犯数罪时,重罪发生地或多数犯罪行为发生地,多人犯罪时,主犯所在地。  特殊情况的管辖  1、对罪犯在服刑期间发现漏罪及又犯新罪的。  正在服刑的罪犯

7、在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由原审地人民法院管辖;由罪犯服刑地或者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罪犯服刑地或者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的,由服刑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罪犯在脱逃期间犯罪的,由服刑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但是,在犯罪地抓获罪犯并发现其在脱逃期间的犯罪的,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中国船舶内的犯罪,由该船舶最初停泊的中国口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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