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30074815
大小:3.43 MB
页数:150页
时间:2018-12-26
《上海市汽车维修结算工时定额试行》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上海市汽车维修结算工时定额(试行)—4—上海市汽车维修结算工时定额(试行)二OO二年十一月发布—4—关于发布《上海市机动车维修价格行为规则(试行)》的通知(2002年10月29日上海市物价局沪价公[2002]036号发)为进一步加强对本市机动车维修服务管理,规范机动车维修价格行为,维护承、托修双方的合法权益,特发布《上海市机动车维修价格行为规则(试行)》。在具体贯彻过程中,应当结合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颁布的《关于重新颁发<上海市汽车维修结算工时定额(试行)>的通知》(另发)同步实施。二OO三年二月二十八日之前为过渡期,新、旧两种汽车维修结算工时定额和相关的价格
2、管理规定同时适用,二OO三年三月一日起按本规定执行。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4—上海市机动车维修价格行为规则(试行)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机动车维修价格行为,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汽车维修行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营业性机动车维修的价格行为均适用本规则。本规则所称的机动车维修,是指对机动车进行营业性修理和维护保养以及在用车改装的作业。第三条机动车维修价格由工时费和材料费(含外加工费)构成。工时费,按工时单价乘以结算工时定额计算。维修企业应当执行本市交通
3、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机动车维修结算工时定额;工时单价由维修企业根据本企业设施设备、人员等的技术条件、服务质量和市场需求自行制定。材料费,是指在车辆维修过程中更换、修理的零配件以及消耗的原料(含材料、漆料、燃润料)的费用。维修中发生的辅助材料不另行计费。(一)维修用的零配件和材料的价格应按实际购入价格加上合理的进销差率制定。材料进销差率由维修企业自行制定;(二)维修中需使用自制零配件和非原车修复配件的,应当征得托修方同意,其价格由承、托修双方协商制定,并在结算时材料清单中注明。外加工费,是指受本企业有关技术条件限制,在维修过程中需委托其他企业进行加工或制造的零配件
4、如喷(电)镀、热处理等费用。外加工费按实际发生额结算。机动车维修结算价格=工时费(工时单价×结算工时定额)+[材料进价×(1+进销差率%)]+外加工费第四条机动车维修企业在结算维修费用时,应向托修方提供维修材料清单和上海市机动车维修统一结算凭证。结算凭证内应分项列明该车辆维修发生的工时费、材料(含外加工)费。对维修费用实行优惠结算的,应当列明优惠的项目和幅度。—4—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履行工时单价的承诺,并按规定的结算办法结算。如内部审查发现实际结算价格高于应计价格的,应主动将多收价款退还托修方。第五条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当在维修业务接待场所醒目处公布本企业的工时单价
5、、材料差率和施救服务、牵引的收费标准;提供上海市汽车维修结算工时定额,以供托修方查阅;上柜出样的零配件,应当按规定使用价格标签,一货一签。机动车快修服务站对服务范围内的主要快修项目,应当公布修理的工费标准。有条件的维修企业应当建立本企业维修价格的电子查询系统。各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将本企业制定的工时单价、材料差率以及施救服务、牵引的收费标准告知机动车维修行业管理部门。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应当贯彻诚实、信用的原则,维修企业不得对维修价格进行虚假标价。第六条在车辆维修过程中,因车辆内在原因,需增加维修项目或扩大维修范围时,应当征得托修方同意后方可修理(除与托修方事先有约
6、定外)。应托修方要求为抛锚车辆提供现场排除故障,进行施救服务的,承修方可以收取施救服务费;不发生更换另配件的施救服务,在收取施救费后,承修方不得对施救的作业项目计收工时费。如需由承修方提供车辆将故障或事故车辆牵引至本厂修理的,维修企业可以收取车辆牵引费。第七条机动车维修行业协会应当积极开展对企业维修价格行为规范的指导,建立本行业维修价格和服务质量投诉的信息发布制度。积极协助行业管理部门和各级价格管理部门处理好车辆维修的信访、投诉工作,切实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正当权益。第八条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当遵循本规则的规定。凡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由价格管理部门、交通管理部
7、门依据相关法规予以处罚。第九条本办法由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4—关于重新颁发《上海市汽车维修结算工时定额(试行)》的通知(2002年11月4日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沪交财[2002]第804号发)为进一步完善本市汽车维修结算工时定额,维护汽车托修、承修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上海市机动车维修和检测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现将修订后的《上海市汽车维修结算工时定额(试行)》予以发布,并从2002年11月15日起实施。为做好平稳过渡,允许新、旧定额在2003年2月28日前并存,但同一维修企业不得同时并存使用新、旧两种定额。2003年3月1日
8、起,汽车维修一律按照修订后的《上海市汽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