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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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依照法定途径分类处理环境信访问题的实施意见(暂行)为贯彻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信访制度改革精神,落实环保部《关于改革信访工作制度依照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问题的意见》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依法治理信访问题的若干意见》文件要求,进一步厘清环境信访受理范围,提高环境信访工作法治化水平,规范环境信访秩序。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统一思想认识,推进环境信访制度改革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战略高度提出,强化法律途径在维护群众权益、化解社会矛盾中的权威地位,引导和支持人们理性表达诉求,依法维护权益,要求把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保障合理合法诉求依照法律规

2、定和程序就能得到合理合法的结果。近年来的信访工作实践证明,深化信访制度改革需要法治定向,信访法制化是破解信访难题的必然选择。群众提出诉求时,只要现行法律对诉求的处理途径已经作出规定的,应当优先考虑通过既有的法定途径解决问题,不能以信访程序代替法律程序。-30-长期以来,我省环境信访工作存在着投诉与信访交织、法定渠道不畅通、受理范围宽泛、群众信访不信法、以访施压牟利等问题,严重制约着我省环境信访工作有序推进,严重影响群众合法权益的维护。因此,扎实推进依照法定途径分类处理环境信访问题,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信访制度改革的重大举措,是攻克环境信访工作难点、推进环境信访工

3、作有序发展的必然要求,是推进建设法治河北的重要内容。依照法定途径分类处理环境信访问题,是环境信访工作回归使命的必要保证,是环境信访问题及时有效得到解决的必由之路。有利于厘清各行政部门、行政部门内部各层级、行政部门与司法机关之间的职责分工,增强职能部门依法行政意识,引导群众理性维权,维护信访秩序;有利于压实各级环保部门责任,提高环境监管效率和质量;有利于就地解决群众反映的环境信访问题,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有利于转变部分群众存在的信访不信法的观念。因此,推进信访工作法制化改革势在必行。二、准确把握信访问题属性,分类导入法定途径环保部综合群众反映对象、具体诉求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等因素,经过

4、梳理,将环保部门面对的信访问题分为环保业务类、复议诉讼类、信访类和非环保部门职能类。各单位要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原则,根据“三定”方案及工作分工,准确把握各类信访问题的属性,分类导入法定途径。(一)环保业务类-30-1、群众举报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存在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三同时制度,中介机构不规范,申请调解环境污染损害纠纷,要求公开政府信息,应环境保护部门公示邀请提供违法线索或提出工作建议等事项。举报投诉的对象是排污企业、项目建设单位、中介机构等。实际是为环境执法、许可等业务工作提供线索。举报投诉对象(或者纠纷另一方)不是《信访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机构和人员,不适

5、用信访处理程序,而应当适用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的业务工作程序办理。2、分类导入法定途径:对环保业务类事项,由负有直接监督管理职责的环境保护部门导入行政执法、行政许可、行政调解、信息公开等途径处理。对举报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污、违反“三同时”等环境管理制度的,由负有环境监管执法职责的部门开展调查,对违反环境监管规定的,结合行政许可工作处理;对涉嫌环境违法的,结合行政处罚工作处理;反映中介机构未按规范、标准从事监测、评价业务的,由负责所涉案件调查处理、所涉项目行政许可的环境保护部门纳入业务工作处理;要求排污单位赔偿环境污染损失的,由当地环境保护部门导入行政调解途径办理;可以通

6、过公开信息解疑释惑的,由制作信息的环境保护部门主动或依申请公开信息。3、答复(告知):对环保业务类事项,仅举报企事业单位环境违法行为,举报人无具体环境权益诉求的,用“举报事项答复函”向举报人反馈调查处理结果;在举报企事业单位环境违法行为的同时,有具体环境权益诉求的,用“投诉事项答复函”向投诉人反馈调查处理结果;对申请调解环境污染损害纠纷的事项,用“调解纪要”或者“调解答复函”反馈结果。通过电话、网络、微信、走访等渠道举报投诉的,可以通过原渠道以及回访、座谈会等方式反馈结果。-30-举报(投诉)人不服答复意见继续信访的,由作出原调查处理意见的环境保护部门书面告知其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法》

7、《行政诉讼法》《侵权责任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导致环境污染损害的排污行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就引发纠纷的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二)复议诉讼类1、群众与企业发生环境民事纠纷,经当地环境保护等部门调查处理、调解后,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反悔;与环境保护部门发生行政纠纷,经调查处理后,信访人仍坚持变更、撤销引发纠纷的原具体行政行为;已经进入诉讼、行政复议程序等事项。主要特征是,对环境保护部门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政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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