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寿福星少儿险计划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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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国寿福星少儿险计划书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国寿福星少儿两全保险  产品说明书  声明:  本产品说明书旨在帮助投保人了解该产品的主要特点,并演示未来的保单利益,其所载资料仅供客户参考,具体以该产品条款规定为准。该产品为分红保险,其红利分配是不确定的。  国寿福星少儿两全保险  产品说明----保险利益  投保范围  凡出生三十日以上、十六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2、由六十周岁以下,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交费方式  一次性交付、年交、半年交、月交。  交费期间  交付方式为分期交付的,交费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零时止。  保险期间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本合同的保险

3、期间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三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止。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生存保险金与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80%给付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二十二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80%给付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二十五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80%给付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三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60%

4、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本公司按所交保险费的120%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后身故,本公司按尚未领取的生存保险金和满期保险金的金额之和一次性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三、成长保险金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

5、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投保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于投保人身故之日或身体高度残疾之日以后的每个年生效对应日按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成长保险金,直至被保险人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  四、豁免保险费  投保人在本合同交费期间内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的,免交投保人身故之日或身体高度残疾之日以后各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2-  红利事项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在符合保险监管机构规定的前提下,本公司每

6、年根据上一会计年度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红利分配方案。如果本公司确定本合同有红利分配,则该红利将分配给投保人。  投保人在投保时可选择以下任何一种红利处理方式:  一、现金领取;  二、累积生息:红利保留在本公司以年复利方式累积生息,红利累积的年利率每年由本公司公布。  若投保人在投保时没有选定红利处理方式,本公司按累积生息方式办理。本合同在效力中止期间不享有本公司红利的分配。  本公司每年向投保人提供一份红利通知书。  保单借款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

7、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如果本合同已经具有现金价值,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向本公司申请借款,但最高借款金额不得超过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扣除欠交保险费、借款及利息后余额的百分之八十,且每次借款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本公司已给付成长保险金的,投保人于被保险人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不得要求申请借款。  借款及利息应在借款期限

8、届满日偿还。未能按期偿还的,则所有利息将被并入原借款金额中,视同重新借款。  当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不足以抵偿欠交的保险费、借款及利息时,本合同效力中止。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  本合同成立后,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可以要求解除本合同。本公司已给付成长保险金的,投保人于被保险人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不得要求解除本合同。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时,应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交保险合同和投保人法定身份证明。  本合同自本公司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终止。投保人于签收保险单后十日内要求解除本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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