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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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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分期还款合同多久可以上诉讼 分期付款合同诉讼时效认定(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XX)民二终字第14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省吉原石油天然气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松原市锦江大街130号。 法定代表人:张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荣海,吉林德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省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长春大街500号。 法定代表人:张兴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郭
2、志联,北京市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云松,北京市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光大银行长春分行。住所地,长春市解放大路2677号。法定代表人:孙庆超,该分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李文革,吉林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上诉人吉林省吉原石油天然气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吉林省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为与被上诉人中国光大银
3、行长春分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吉民二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吴庆宝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宫邦友、刘敏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赵穗军担任记录。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1997年9月26日,中国光大银行长春分行(以下简称光大银行)与吉林省吉原石油天然气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吉原石油天然气公司)签订一份《借款合同》,约定由光大银行借款美元500万元给吉原石油天然气公司,借款期限为1997年9月26日至200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
4、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2年3月26日止,利率为融资成本加2.6个百分点。《借款合同》第六章“还款资金来源及还款方式”第9条约定,吉原石油天然气公司应按本合同约定按期支付利息,并应按下列第2项的规定偿还借款本金,利随本清。具体还本金额和日期如下:第一次还本100万美元,还本日期为1999年9月26日;第二次还本80万美元,还本日期为XX年3月26日;第三次还本80万美元,还本日期为XX年9月26日;XX年3月26日、XX年9月26日、XX年3月26日各还本80
5、万美元。同日,光大银行与吉林省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信托公司)签订一份《保证合同》,约定信托公司为吉原石油天然气公司贷款美元500万元提供保证,《保证合同》第五条约定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第七条约定保证期间为自本合同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至主合同借款人在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偿清之日止。合同签订后,光大银行依约向吉原石油天然气公司发放了500万美元的贷款,但合同到期后吉原石油天然气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偿还借款本息。 XX年1月7日,光大银行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吉原石油天然气公司偿还贷款美元500万元及利息;信托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
6、承担。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原审法院审理认为:光大银行与吉原石油天然气公司及信托公司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保证合同》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是当事人真实意愿的表示,合法有效,具有法律约束力。对于吉原石油天然气公司认为光大银行应在每一笔债权到期后两年内主张债权,未主张的应视为已过诉讼时效的主张,该院不予支持。因为其认为双方在《借款合同》中虽约定了分期还款方式,
7、但在《借款合同》中同时约定了合同的终止期限,这就意味着分期还款的约定,并不影响合同整体权利义务的行使和承担。《借款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具有不可分割性,因此本案的诉讼时效应为XX年3月26日届满起二年。信托公司与光大银行签订的《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自本合同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至主合同借款人在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清偿之日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对信托公司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不对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主张,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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