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之工程监理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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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施工之工程监理单位工程监理单位是由社会上建设工程监理企业(称谓工程建设监理公司或工程建设监理事务所)受业主的委托和授权,以自己合格的技能和丰富的经验为基础,依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政策、技术标准和设计文件、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等,对工程项目建设的活动所实施的监督、管理,包括对工程建设活动的组织、协调、监督控制和服务等一系列技术服务活动;亦即实现工程项目建设活动监督管理的专业化和社会化。工程监理单位是建筑市场的主体之一,建设工程监理是一种高智能的有偿技术服务。它受业主的委托,可以对工程建设的全过程实施监理,也可以对工程建设的某一阶段或某一阶段部分工程实施监理。建设

2、工程监理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协助建设单位进行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优选设计方案、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审查设计文件,控制工程质量、造价和工期,监督、管理建设工程合同的履行,以及协调建设单位与工程建设有关各方的工作关系等。由于建设工程监理工作具有技术管理、经济管理、合同管理、组织管理和工作协调等多项业务职能,因此对其工作内容、方式、方法、范围和深度均有特殊要求。鉴于目前监理工作在建设工程投资决策阶段和设计阶段尚未形成系统、成熟的经验,需要通过实践进一步研究探索,因此,本章内容未涉及工程项目前期可行性研究和设计阶段的监理工作。36-2-1监理单位的性质在我国,工程监理单位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

3、除具有我国社会主义企业的共性外,还有其本身服务性、独立性、科学性、公正性等特性。1.服务性工程监理单位是依法成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独立的、智力密集型的、从事建设工程监理事务的经济实体,它本身并不是建设产品的直接生产者,也不是产品的经营者,既不向业主承包工程造价,又不参与工程承包商的盈利分成,它根据业主的需要,以自己的知识和经验为其工程建设的事务提供技术服务,并根据投入的人员、力量和取得的成果,按规定收取相应的技术服务报酬。技术服务是社会监理单位的重要特征之一。实施建设工程监理前,工程监理单位必须与建设单位签订书面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和监理报酬等;监理工程师应当按

4、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检查验收、签发指令、书面报告、批准有关文件、见证、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2.独立性(1)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工程建设监理活动的过程中,是处于建设工程合同签约双方之外的第三方,是独立的一方,其工作职能是受建设单位委托管理施工合同、监督施工合同的履行,其工作依据主要是法律、法规及施工合同和委托监理合同,其工作方式是依靠自身的专业技术知识管理工程建设的实施;它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依法成立的委托监理合同和建设工程合同所确认的职权,客观公正、独立自主地开展监理工作,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业主和监理单位之间是委托与被委托的关系,是平等的合同约定关系

5、;监理单位所承担的任务是双方事先按平等协商的原则确立于合同之中的;委托监理合同一经确定,业主不得干涉监理工程师的正常工作。(3)工程监理单位具有依法成立的法人资格,在人事关系、业务关系和经济关系上必须独立;监理单位或监理人员,不得同参与被监理工程项目建设的各方发生直接利益关系或隶属关系。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时,不得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3.科学性建设工程监理是一种高智能的技术服务;工程监理单位是知识密集型的技术服务企业,它必须具有一批工程建设方面的专家,他们具有深厚的科学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工程设计与施工技术、

6、管理经验,具有能发现与解决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的技术与管理方面问题的能力;同时,拥有一定数量的监理工程师。而监理工程师均必须具有相当的学历,并有长期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丰富实践经验,经过监理业务培训、经权威机构考试合格、并经政府部门登记注册,发给证书,才能取得公认的合法资格。只有具备上述条件,才能够提供高水平的专业技术服务;它的服务才能够满足工程建设越来越高、技术越来越复杂的要求。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和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的要求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等进驻施工现场。4.公正性工程监理单位开展工作的依据是国家政策、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

7、设工程合同、委托监理合同等;在工作的过程中,监理工程师是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的主要承担者,应维护合同的双方合法权益,应组织各有关方面协作、配合;当业主与承包商之间、或与分包商之间有合同争议或纠纷时,监理工程师是争议的第一调解人,应站在公正的立场上帮助协商、调解或作出决定;但其决定不是终局性的,对业主和承包商没有强制约束力。无论哪一方对监理工程师的决定不满,都可以根据施工合同规定的解决争议程序寻求合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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