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报案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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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合同诈骗报案委托书  合同诈骗罪的认定  一、合同诈骗罪的概念和构成的特征  合同诈骗罪的概念  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地,在签定、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和隐蔽真相,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从犯罪的构成来看,合同诈骗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合同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双重客体。合同诈骗罪在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对方当事人财

2、物的目地。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虚构事实和隐蔽真相,使对方当事人“自愿”地与自己签定、履行合同,而骗取对方数额较大的财物。  本罪的构成特征如下: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合同的管理秩序,同时也侵害了他人的财产所有权。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具体表现为:  其一,合同主体身份虚假。即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骗取对方当事人的定金、购货预付款、材料费或者工程预付款等财物。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

3、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其二,担保虚假。即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做担保,骗取对方当事人的信任,从而得以签订经济合同并骗取财物。  其三,履行虚假。即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合同取信对方后,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最终达到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其四,收受对方给付的货物、

4、贷款、预付款或担保的财产后逃匿的。  其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如行为人通过订立联销合同,骗取中间单位或个人的巨额财物;在报刊、杂志、电视、广播上打虚假广告,引人上钩,或发行虚假信息小报到边远地区等利用媒介进行诈骗;等等。  行为人利用合同进行诈骗,客观上还需要具备“数额较大”的要件,才能构成犯罪。何谓“数额较大”,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XX年4月18日《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69条的规定,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5000元至2万元以上的;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5、直接负责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数额在5万元至20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自然人。  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二、合同诈骗中“合同”的含义  合同诈骗罪既然是利用合

6、同进行诈骗的犯罪,那么界定“合同”的内涵与外延,对于合同诈骗的司法认定必然具有较为重要的意义。1999年3月15日九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在其第2条规定了“合同”的定义,即“本法所称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由于《合同法》的宗旨即在于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因而,这一关于“合同”定义的规定,应当作为合同诈骗罪之中“合同”含义的重要标准。根据这一规定,

7、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应当包括所有书面形式的经济合同、民事合同,其中民事合同,既包括常见多用的债权合同,也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等物权合同,不直接发生债权但确定共同投资、经营和分配盈余等方面关系的合伙合同、联营合同、承包合同。但是,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以及行政法法上行政合同、劳动法中的劳务合同和国际法上国家合同,不属于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  正确界定“合同”之义,还需要从这样几个因素入手:(1)合同诈骗罪被纳入刑法分则第三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

8、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章破坏市经济秩序罪之第九节“扰乱市经济秩序罪”,因此,该罪中所谓的“合同”,必须能够体现市场秩序。凡与这种社会关系无关的各种“合同”、“协议”不在该罪“合同”之列。当事人明知自己只有部分履约能力,却仍与对方签订经济合同,并拒不履行的;  当事人明知自己无实际履约能力或明知自己无论如何努力也不能履约,仍诱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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