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撤销可变更合同的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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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可撤销可变更合同的类型  XX司考民法知识点: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XX年司法考试复习正在进行中,要重视基础知识的复习。法律教育网的小编为考生整理了司法考试基础讲义,作为考生复习的参考资料。  《合同法》  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2、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

3、的培训计划  1.可撤销、可变更合同的范围。包括五种:①因欺诈订立的合同;②因胁迫订立的合同;③因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④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⑤显失公平的合同。  2.撤销权的享有者。并不是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均享有撤销权。①重大误解:仅误解方享有撤销权;②显失公平:仅受有不利益一方享有撤销权;③欺诈、胁迫、乘人之危:仅受害人享有撤销权。  须注意:使用代理人订立合同时,重大误解、欺诈、胁迫事实的有无,应就代理人的情况作出判断,但撤销权的享有者仍为合同当事人,而非代理人  【例1】甲授予乙代理权,乙以甲的名义与丙订立合同

4、时,遭受丙的代理人丁的欺诈而订立合同。①代理人乙因欺诈订立合同,即可认定欺诈成立。②撤销权的享有者为甲,而非代理人乙。当然,乙经过甲的授权,可以甲的名义行使撤销权。  3.可撤销合同的效力转化。①撤销前,可撤销的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②撤销权人依法行使撤销权的,合同自始无效。撤销也具有溯及力。  4.撤销权的行使:①撤销权人须以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行使撤销权。诉讼之外行使的,不产生撤销的效力。因此,该撤销权属于“形成诉权”。②撤销权人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一年期间为除斥期间,期满未行使

5、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5.撤销权的抛弃。①明示抛弃。撤销权人以文字、语言等方式明确向对方表示抛弃撤销权,抛弃的意思到达对方时,撤销权消灭。②默示抛弃。撤销权人以其行为表示抛弃撤销权的,撤销权亦因此消灭。  合同无效与可撤销的情形  可撤销合同与撤销权  可撤销合同是指符合法律规定

6、可撤销条件的合同。《合同法》规定的可撤销的条件是该法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撤销权是指当具体的合同符合法律规定的可撤销条件的情形下,合同当事人所取得的权利。但可撤销权是有期限限制的,超过了法定期限不行使,该权利消灭。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7、 (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合同法第七十四条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

8、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七十五条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补偿安置协议的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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