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润分配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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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利润分配管理办法一、目的:(一)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利润分配行为,维护公司各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豫政【2010】60号)、《关于规范省管企业利润分配有关问题的通知》(豫国资收益【2011】31号)、《河南XXXXXX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利润分配管理办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二)本办法适用于河南XXXXX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公司”)。(三)本办法所称利润分配是指公司报表中对当年实现的经审计的净利润和以前年度实现的未分配利润进行的分配。(四)公司当年实现的经审计的净利润按规定比例和程序提取公积金后,加上年

2、初未分配利润(或减去年初未弥补得损失)减去当年已分配的上年度利润为当年可供分配的利润。二、利润分配的原则:(一)公司进行利润分配时,应坚持以下原则(二)坚持合法性原则公司应依据经审计的企业法人财务报告,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程序和顺序进行利润分配。(三)坚持会计年度原则公司应在每一会计年度财务决算后,依据经中介机构审计后的财务报告结果提出利润分配建议。但若报告期会计年度内发生股权变动事项,需清算股权变动前结余的未分配利润,包括经审计的报告期利润和以前年度的未分配利润,可按规定程序进行利润分配。(四)坚持兼顾积累性原则公司要把企业的长远发展和股东当前利益结合起来。正确处理积累与分

3、配的关系。既要为企业长远发展备足后劲,又要给股东以稳定的回报。(五)坚持强制性原则强制性分配是指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规定收取的国有资本收益而必须进行的利润分配。根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规定,国有独资企业要按照一定比例缴纳国有资本收益,因此,公司每一会计年度终了后,最低限度必须按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规定的比例强制进行利润分配。(五)坚持公平性原则除合资合作协议、公司章程或法规对可供分配利润的分配有约束外,公司应遵循同股、同权、同利的原则,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利润分配。三、利润分配的顺序:(一)公司按照以下顺序进行利润分配:1.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企业利润首先用于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企业发生年度亏损的,应首先依

4、照税法规定弥补亏损。在亏损未弥补之前,不得进行利润分配,原则上也不得提取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2.提取法定公积金。企业在弥补亏损后,应当按照10%的比例提取法定公积金,企业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达到注册资本的50%以上时,原则上不再提取。3.提取任意公积金。企业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相当权利机构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的,提取方案应经集团公司核准同意后,再行实施。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经营或者转增资本金。法定公积金用于转增资本金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资本公积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用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弥补亏损

5、或转增资本的,应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报集团公司批准后再进行处理。4.留存用于企业经营发展。企业要充分考虑目前的财务状况、盈利水平,以及未来的市场行情、预计现金流、投融资计划等情况,留存用于满足企业经营发展的利润。5.向投资者分配利润。在前述利润分配基础上,若仍有可供利润进行分配,应按照规定向投资者分配利润。四、利润分配的管理:(一)公司应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利润分配工作的管理。规范企业利润分配管理是履行投资人职责、维护出资人权益的重要内容,事关企业长远发展。因此,要落实责任,严格执行利润分配的相关制度,准确核算经营成果,规范利润分配行为。(二)公司负责对本单位所投资企业利润分配方案提出建议,并于

6、每年度6月30日之前,对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及建议按照股权级次逐级上报。计划不进行利润分配时,应对公司财务状况、盈利情况、现金流情况、不进行分配的原因作出详细说明;计划进行分配的,应制作利润分配方案,并对近三年公司利润分配情况进行说明,对下年度生产经营、盈利情况、投融资情况及现金流入、流出情况进行预测。利润分配方案包括以下内容;1.企业财务报告2.中介机构审计意见3.企业年初未分配利润金额,当年实现得净利润金额,计划以当期盈利弥补亏损或处理历史遗留问题情况(如有),计划计提的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比例及金额,用于经营发展的金额,年末可供股东分配利润的情况;4.计划利润分配比例、金额、形式;股东的

7、具体名称、所持股权比例、拟分配利润金额等;5.利润支付时间及方式,利润支付时间原则不得超过利润分配方案经股东会或类似权利机构审议通过后一个月,公司章程对利润分配时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6.其他需说明的事项(三)集团公司财务管理部负责集团公司全资、控股、参股子公司的利润分配管理。我公司上报集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集团公司成财务管理部会同国龙投资公司等部门审查后,报集团公司批准,并将批准意见反馈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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