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133条和物权法23条有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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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合同法133条和物权法23条有冲突  物权法第106条和合同法第51条的协调适用  《物权法》第106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以合理的价格转让;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合同法》第51条规

2、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依《合同法》第51条权威解释,无权处分合同为效力待定合同,如无权处分人订立合同后真正权利人拒绝追认,无权处分人也未取得处分权的,则该合同无效。  由此得出,假设第三人符合善意第三人的三个要件,而权利人没有追认或者无处分权人合同订立后没有取得处分权,那问题来了,到底是适用物权法第106条还是适用合同法第51条呢?两个法条出现冲突应该优先适用哪一个呢?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

3、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我认为应该优先适用物权法第106条,其依据是法理上理论,特别法优先适用于一般法,物权法第106条是特别法,合同法第51条是一般法,所以在上述出现冲突情况的下应该适用物权法第106条。当然没有冲突的时候应该适用哪个条款就用哪个条款。  买卖合同解释与物权法解释的交汇  ——尹田教授讲座整理笔录  董磊  讲座时间:XX-05-08至XX-05-0

4、9  一、概述:物权法司法解释的重点  1、不动产登记问题  2、共有财产的认定和分割  二、登记问题  合同效力与物权行为的区分  1、合同有效的条件  主体适格  意思表示真实自愿  不违反法律的规定  内容有履行的可能性  整理批注:  对于主观不能,客观不能,自始不能,嗣后不能与合同效力的区别  台湾学说争议较多,林诚二,邱聪智,王泽鉴等人的见解大不一样  2、物权行为与物权变动的规则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

5、感。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整理批注:  姚瑞光、梁慧星:物权行为=变动的合意+形式,姚瑞光的见解是对台湾通说的批判,台湾通说认为物权行为是发生物权变动为目的的的法律行为。物权行为中,物权变动的意思作为构成要件没有争议,但形式是作为构成要件还是生效要件有较大分歧。  物权变动的规则,史尚宽《物权法论》介绍各国法律  尹田讲座中对物权行为的无因性问题似乎未提及,我国物权法没有采该理论  3、约定受到法定的限制,违反则有可能导

6、致合同无效  如《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34条规定,所有权保留只适用于一般的动产  4、合同效力判断的一般规则  以合同成立时的法律规定判断  其他情况也是依照合同成立时判断  违法性的判断  合同法解释一规定,依照旧法认定无效,依照合同法有效的,认定合同有效  合同成立时的客观情况进行判断  无权处分  1、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  负担行为:发生给付义务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

7、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处分行为:发生权利变动  2、尹田认为合同法第51条规定有误,因为处分无权限的物是负担行为,依照合同效力判断看,应当有效,《买卖合同司法解释》  第三条是对其彻底的否定  整理批注:  中国人民大学XX年左右曾组织讨论,有讨论文集,争议很大,崔建远有“无权处分辨”一文  梁慧星以前的观点认为,理解合同法第51条时,不是处分行为无效,而是合同无效  《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出台以后,梁慧星认为其第三条规定为“特别效力规则”,  A合同法第13

8、2条的反面解释,是指对自己财产或处分上受到限制B合同法51条的无权处分是指对恶意或者误人处分他人的财产C适用于物权法第53,54,191条及合同法第134,242条  台湾以前最高法院的判决认为出卖他人之物为无权处分,合同效力待定;王泽鉴所持观点认为是负担行为,有效。我国现在对于无权处分的争议,与台湾过去的争议相同。严格按照处分行为和负担行为的概念看,王泽鉴先生的观点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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