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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2-26
《事故(件)汇报、调查、分析、处理管理规定》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事故(件)汇报、调查、分析、处理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及时报告、调查、分析、处理我公司生产事故(件),规范生产事故(件)管理和分析、处理行为,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生产事故(件)调查、分析的任务是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总结经验教训,研究事故(件)发生的规律,采取预防措施,防止和减少生产事故(件)的发生。第三条 生产事故(件)的调查、分析、处理应当本着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做到事故(件)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公司系统是指与公司有管理关系
2、的单位组合;管理关系包括直属、代管等关系。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事故(件)包括轻伤以上人身事故,异常及以上设备事故,直接经济损失2000元及以上的火灾事故,一般以上交通事故。第六条 事故(件)级别根据《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发电生产事故调查规程》、《辽宁华电铁岭发电有限公司二类障碍实施细则》、《辽宁华电铁岭发电有限公司异常实施细则》确定。第七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本部及所属各单位。第二章 事故(件)汇报第八条 发生轻伤及以上人身事故后,分厂安全第一责任者应立即向公司有关领导及公司安监部汇报。第九条 发生一般及以上设备事故、火灾事故、交通事故,分厂第一责任者应在10
3、min内将有关情况向公司有关领导和安监部做简要汇报。第十条 发生异常及以上设备事故(件),分厂安全第一责任者应在4h内将有关情况向安监部做简要汇报。第十一条 发生事故(件)的分厂,填写《不安全事件报表》(见附件1),人身事故应于事故发生3h内上报安监部,一类障碍以上设备事故应于发生3h内同时上报安监部和生技部,其他类型设备事故(件)2天内同时上报安监部和生技部,火灾及交通事故于相应时间内同时上报安监部和保卫部。对短时间内不能分析清楚原因的,先上报事故(件)经过。第三章 事故(件)调查第十二条 人身事故(一)人身死亡事故及重伤事故由上级部门组织调查。(二
4、)轻伤事故由公司安监部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调查并填写事故报告。第十三条 设备事故(件)(一)一般以上设备事故由上级部门组织调查。(二)一类障碍、二类障碍由生产技术部门组织调查。(三)异常及未遂事件由设备管辖单位进行调查。(四)火灾及交通事故(件)由保卫部组织调查。第十四条 事故(件)现场取证(一)、事故(件)发生后,事故(件)单位必须迅速抢救伤员并派专人严格保护事故(件)现场。未经调查和记录的事故(件)现场,不得任意变动。(二)、事故(件)发生后,事故(件)单位应立即对事故(件)现场和损坏的设备进行拍照、录像,绘制草图,收集资料。(三)、因紧急抢修、防止事故
5、(件)扩大及疏导交通等原因需要变动现场时,必须经公司有关领导和安监部同意,并做出标志、绘制事故(件)现场简图、写出书面记录,保存必要的痕迹、物证。第十五条 原始资料收集(一)、在运行人员下班离开事故(件)现场前,相关单位的安全监督人员组织当值值班人员、现场作业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分别如实提供现场情况,写出事故(件)的原始材料。(二)、安监部对原始材料进行妥善保管。必要时移交事故调查组。第十六条 事故(件)调查(一)、人身事故应查明死亡人员和有关人员的单位、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工种、技术等级、工龄、本工种工龄等。设备事故(件)应查明发生的时间、地点
6、、气象情况、事故(件)发生前设备和系统的运行情况。(二)、人身事故应查明事故发生前工作内容、开始时间、工作票或操作票办理情况、作业程序、作业监护、作业时的行为及位置、事故发生的经过、现场救护情况等。设备事故(件)应查明发生经过、扩大及处理情况。(三)、人身事故应查明事故发生前伤亡人员和相关人员的技术水平、安全教育记录、健康状况、过去的事故记录、违章档案等。设备事故(件)应查明有关的仪表、自动装置、断路器、保护、故障录波器、调整装置、遥测、遥信、遥控、录音装置和计算机等记录和动作情况。(四)、人身事故应查明事故场所周围的环境情况(包括照明、湿度、温度、通风
7、、声响、色彩度、道路、工作面状况及工作环境中有毒、有害物质和易燃易爆物取样分析记录等)、安全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情况(了解其有效性、质量及使用时是否符合规定)。设备事故(件)应调查设备资料(包括订货合同、大小修记录等)情况以及规划、设计、制造、施工安装、调试、运行、检修等质量方面存在的问题。(五)、查明设备损坏程度、经济损失、损失电量、减供负荷等情况。(六)、了解现场规程制度是否健全,规程制度本身及其执行中暴露的问题;了解安全管理、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技术培训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事故(件)涉及两个及两个以上单位时,应了解相关设备分工、合同或协议。第四章
8、 事故(件)分析第十七条 人身事故的分析由安监部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组织或协助上级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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