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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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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合同变更,保证人不知情,借款(共8篇) 借新贷还旧贷,保证人不知情的不承担保证责任 ——以一起借款担保纠纷为例 甘肃正天合律师事务所霍吉栋 [基本案情] XX年5月25日,A城市信用社与B化工总厂签订编号为XX年城字第130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473万元,借款期限自XX年5月25日至XX年5月24日,借款用途约定为流动资金。同日,A城市信用社与C集团公司签订XX年城字第130号《保证合同》,由
2、C集团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借款到期次日起2年。借款期限届满后,B化工总厂未偿还所借款项。 XX年1月6日A城市信用社向某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借款人B化工总厂、保证人C集团公司偿还130号合同项下借款本息及履行连带保证责任。因涉及B化工总厂申请破产,该中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县人民法院审理。A城市信用社在B化工总厂破产程序中依法申报债权,但未得到清偿。 [法律分析、代理思路及庭审过程]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
3、感。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代理律师接受被告C集团公司的委托后,进行了仔细的事实和法律研究。发现从主合同效力、保证合同效力、保证期间、诉讼时效等 方面均无使保证人免责的可能。但原告起诉状上两个字引起了代理律师的注意:"XX年5月2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主合同莫不是以贷还贷?这可是一个可能使保证人免责的途径。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9条规定:"主合同当事人双方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除保
4、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新贷与旧贷系同一保证人的,不适用前款的规定。"也就是说,如果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保证人C集团公司有可能被免除保证责任:1、130号借款合同系以新贷偿还旧贷; 2、新贷与旧贷的保证人并非同一人。 3、保证人C集团公司不知道130号借款合同系以新贷偿还旧贷。顺着这个思路,代理律师进行了调查取证,发现以下事实:1、1999年7月6日,A城市信用社和与B化工总厂签订编号为106号、107号《人民币短期借款合同》,分别借款180万元、293万元。借款期限自1999年7月6日至199
5、9年12月20日。同日,A城市信用社与D工贸公司签订106号、107号《保证合同》,由D工贸公司对上述两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2年。借款期限届满后,B化工总厂未偿还所借款项。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2、106号借款合同的180万元贷款和107号借款合同的293万元贷款相加之合恰好是130号借款合同
6、的473万元贷款。 3、从原告向法院提交的利息计算说明书中可以看出,473万元的贷款利息并不是从130号借款合同生效时开始计算的,而是从106号和107号借款合同生效时开始计算的。 4、从XX年6月13日B化工总厂的转帐凭证中发现,130号借款合同中的473万元短期贷款并未实际贷出,而是在B化工总厂的账户内进行了转帐。 再加上原告在起诉状中的表述已构成自认,故代理律师判断:130号借款合同的473万元贷款实际是用于偿还106号借款合同的180万元贷款和107号借款合同的293万元贷款,其性质属于以新贷还旧贷;且新贷
7、与旧贷的保证人并非同一人。 在确认了130号借款合同是以新贷还旧贷,并且新贷与旧贷的保证人不是同一人后,解决本案的关键就在于"保证人C集团公司是否知道或者应当知道130号借款合同是以新贷还旧贷"。130号借款合同、贷款凭证以及贷款借据中都清晰明白的记载着,借款用途为流动资金。因为主合同并没有写明是以新贷还旧贷,保证人C集团公司就不知道这是以新贷还旧贷,除非原告有证据证明保证人C集团公司通过其他途径知道这是以新贷还旧贷。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
8、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不出代理律师所料,庭审时,原告对130号借款合同系以贷还贷无异议,最终双方的争议焦点集中在:被告C集团公司提供保证时,对130号借款合同系以贷还贷是否知道?原告称C集团公司提供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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