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到期还没履行,对方也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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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合同到期还没履行,对方也没  未订立书面合同但接受对方履行仍应承担违约责任  梅廷聪  裁判要旨  根据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接受合同履行标的物一方不得以未订立书面合同为由拒绝承担违约责任。  案情  被告四川航天建筑工程公司于XX年通过招投标方式向古蔺县交通局承包古蔺县金兰大道A1段建设工程,向原告三星石厂(私人独资企

2、业,经营范围为石灰石露天开采)定作建设工程所需水泥砼管,三星石厂于XX年5月30日前陆续将水泥砼管送到被告施工现场。后因古蔺县交通局未完成拆迁,导致工程停工。四川航天建筑工程公司在向古蔺县交通局索赔的诉讼中,已将原告交付的水泥砼管作为材料损失一并主张并得到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支持。原告已交付的水泥砼管经鉴定价值元。由于原、被告未签订书面合同和订单,双方对合同的履行及价款发生争议,被告至今未支付原告定作报酬,原告向法院起诉,请求被告给付货款元、赔偿损失并给付利息。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

3、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被告四川航天建筑工程公司辩称:被告从未向原告定作过水泥砼管,既没有发出要约,也没有订单。时任发包方古蔺县交通局领导的梅某强行介绍并要求被告接受原告方的供货,且双方在价格上未达成一致意见。但原告仍利用该领导的关系,将其厂内原有的水泥砼管强行运至被告施工现场堆放至今。故被告没有支付货款义务。  裁判  四川省古蔺

4、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三星石厂不是专门从事水泥砼管生产的企业,如果被告未定作水泥砼管,原告必然不敢批量生产并实际交付到被告工地,根据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故推定原、被告的定作合同关系成立。但由于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和订单,对合同标的的数量、质量、规格、价款、履行期限不能确定,故只能以双方实际交付的水泥砼管作为合同履行的标的,参照鉴定的价值给付价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

5、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的规定,定作人应自最后批次货物交付次日起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据此,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于XX年11月28日判

6、决:  一、由被告四川航天建筑工程公司给付原告三星石厂元,并自XX年6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类银行贷款利率计付利息,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三星石厂的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目前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劳动合同期满后没有续签,劳动者继续工作的,单位是否支付双倍工资XX-06-3015:03  在实践中,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由于疏忽等原因与劳动者没有续签劳动合同,劳动者继续在本单位工作。这种情况下,如何确定劳资双方之间劳动合同的性质就很重要,劳动者是否有要求

7、单位支付双倍工资的权力?如果解除劳动合同的话,单位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这一系列问题直接关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关乎劳资关系的和谐,以及社会的稳定,所以我们需要认真分析并加以明确。  一、这种情况下,劳动合同的性质应该认定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原来合同的继续履行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根据该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没有提出是否续签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也没有对劳动者继续工作提出异议的,就视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继续履行原来的劳动合同,不能视为双方之间没有签订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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