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表见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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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合同,表见代理  建设施工合同中的表见代理  一、案情简介  XX年3月23日,城建公司将其承建的红星花园的地下室、幼儿园工程发包给马某、王某承建,双方签订内部承包合同一份,约定马某、王某对其承包的工程自主施工管理,自负盈亏。XX年5月1日与XX年5月5日,马某、王某采用加盖城建公司“红星花园项目部技术专用章”的方式分别与迟某某签订了《采购合同》。后迟某某依据该两份合同向红星花园工程工地陆续供黄沙、石子。XX年8月30日,王某出具结账单一份,确认尚欠迟某某货款元。

2、XX年2月9日,王某指定城建公司支付迟某某货款元。  XX年10月,迟某某起诉要求城建公司支付余款货款元。城建公司认为,其不是《采购合同》的相对人,该二份合同系工程的实际承包人马某、王某与迟某某所签,系二人的个人行为,并不能代表城建公司,迟某某应向合同的相对人马某、王某主张权利。  二、案件分析  案件焦点:马某、王某持城建公司项目部技术专用章与迟某某签订买卖合同是否构成表见代理。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

3、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规定,代理权的表象构成表见代理的客观要件,主要指代理行为存在“诸如合同书、公章、印鉴等有权代理的客观表象形式要素”。本案中,马、孟两人虽然在合同上加盖了红星花园项目部的技术专用章,表面上似乎具有了代理权的表象,但实际并非如此,因为技术专用章与公司的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存在本质上的区别。  公章上的印文是公司的名称,由公司控制和支配,盖公章则代表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

4、的安全感。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公司的正式署名,起着形式上代表公司意志的作用。因此,一般可以依据盖章认定合同等文件的效力并确定有关权利义务归属,将实施民事行为的主体推定为加盖公章的合同。合同专用章作为公司用于签订合同专用,在签订合同时具备与公章同等的效力。因此,合同一旦加盖公章或者合同专用章,一般即可推定已受到盖章公司的认可。但技术专用章则不然。首先,技术专用章的印文并不一定是公司的名称而可能是某个工程,如本案的技术专用章印文即为城建公司承建的工程红星花园。从形式上看,技术专用章缺

5、乏代表公司的权威性。其次,技术专用章的用途只能用于解决工程技术上的事务,不可能用于对外签订合同,否则便无所谓“专用”一说。用于签订合同亦已超出其技术专用的职能范围。因此,难以根据合同上的技术专用章推定签订合同的行为已得到公司的认可。要构成表见代理,其客观上的形式要素是有所欠缺的。  同时,要认定是否构成表见代理还需综合分析善意与无过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规定,对于项目经理及至个人名义签订或者实际履行合同涉及表见代理制度的,合同相对人应证明善意且无过失。因此,在仅凭技术专用章不足以形成代理权的表象的情况下,需要进一步综合案件

6、的具体情况,判断相对人主观上是否属于善意且无过失。根据上述规定,“在判断合同的相对人主观上是否属于善意且无过失时,应当结合合同缔结与履行过程中的各种因素综合判断合同相对人是否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此外,还要考虑合同的缔约时间、以谁的名义签字、是否盖有相关印章及印章真伪、标的物的交付方式与地点、购买的材料、租赁的器材、所借款项的用途、建筑单位是否知道项目经理的、  是否参与合同履行等因素,作出综合分析判断。”从本案看,迟某某主观上是存在过失的。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为了适应公司

7、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首先,关于相对人对印章的态度。技术专用章专章专用,这对于作为个体工商户的申请人而言系基本交易常识,但当马、孟两人是城建公司红星花园项目部享有一定权力的管理人员,并不是普通工作人员,但事实并非如此。通过迟某某的陈述:“是朋友带去找城建公司红星花园工程项目经理朱某商谈的”、“项目经理说因为种种原因工程有三个标段,具体价钱让我找各个标段的负责人去谈”、“是项目经理打电话联系好的,他把马、孟叫到项目经理办公室,这样我们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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