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工信委行政许可项目(25)

市工信委行政许可项目(25)

ID:30039874

大小:55.50 KB

页数:5页

时间:2018-12-26

市工信委行政许可项目(25)_第1页
市工信委行政许可项目(25)_第2页
市工信委行政许可项目(25)_第3页
市工信委行政许可项目(25)_第4页
市工信委行政许可项目(25)_第5页
资源描述:

《市工信委行政许可项目(25)》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市工信委行政许可项目(25)行政许可项目项目编码审批部门项目名称子项名称实施依据审批对象审批时限(工作日)权限范围备注1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权限内企业投资(技改)项目核准企业投资稀土深加工(技改)项目核准《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江西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赣府发〔2014〕20号),四、原材料。企业、社会团体5全市磷矿肥及年产50万吨以上钾矿肥(技改)项目核准企业、社会团体5全市企业投资除稀土矿山开发(技改)项目和探明工业储量5000万吨及以上规模的铁矿开发项目外的其他矿山开发项目(不含煤矿、铀矿)核准

2、企业、社会团体5全市2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工业固定资产投资(技改)节能评估和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15条: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依法负责项目审批和核准的机关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江西省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办法》(洪工信发〔2011〕346号)第9条。企业、社会团体15全市3黄金矿山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8条:矿山建

3、设工程的设计文件,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并按照国家规定经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批准;不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不得批准。企业、社会团体20全市非行政许可项目4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返退、补助(市级)审批省财政厅、省经贸委关于印发《江西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赣财综〔2008〕72号)。建设单位即办市中心城区5散装水泥专项资金返退、补助(市级)审批省财政厅、省经贸委《关于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建设单位15市中心城区行政事业性收费6市工业和信息化

4、委员会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江西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赣财综〔2008〕72号)7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使用袋装水泥用户资金征收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经贸委关于重新印发《江西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赣财综〔2003〕12号)、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经贸委关于《江西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赣财综〔2008〕94号)水泥生产企业销售袋装水泥资金征收备案项目目录8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汽车生产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强汽车生产企业投资项目备案企业的通知(工信部〔2009〕93号

5、)全市即办全市初审项目目录9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供电营业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25条。企业全市10中药材生产扶持项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药材生产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经字〔1999〕1032号)。企业10全市11江西省纺织行业转型升级示范企业认定江西省纺织行业转型升级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赣工信纺织字〔2011〕341号)。企业8全市12农药企业生产资格认定农药生产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第23号令)。企业20全市13农药产品生产批准证书农药生产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第23号令)。企业20全市14监控化学品特别生产许可中

6、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0号)。企业20全市15黄金矿山生产批准证书江西省申报办理《开采黄金矿产批准证书》实施细则(赣工信办字〔2011〕315号)。企业20全市16工业领域资源综合利用认定江西省工业领域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赣工信节能发〔2010〕17号)。企业30全市17江西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赣经贸技术发〔2007〕15号)。企业20全市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申报18汽车生产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强汽车生产企业投资项目备案企业的通知》

7、(工信部〔2009〕93号)。企业3全市19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的使用与经营审批《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0号)第5条: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监控化学品的,应当依照本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向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申报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监控化学品的有关资料、数据和使用目的,接受化学工业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企业20全市20盐资源开发和制盐企业设立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盐业管理条例》第4条:轻工业部是国务院盐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盐业工作。省及省级以下人民政府盐业行政主管部门,由省、自治区

8、、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盐业工作。第8条:开发盐资源,开办制盐企业(含非制盐企业开发盐资源,下同),必须经省级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按规定向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领取营业执照。企业3全市21申报省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