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毕业论文-论网络诈骗犯罪的类型及其防范》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论网络诈骗犯罪的类型及其防范内容提要互联网的日益推进和迅猛发展已为我们建立起一个快捷便利的虚拟世界。互联网已深度介入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如网络购物、网络炒股、网络银行、同时,也给不法分子利用互联网、固定通话网、移动通信网等信息网络实施诈骗等犯罪活动提供了可乘之机。随之而来的网络犯罪层出不穷。其中,网络诈骗成为网络犯罪活动的主要形式,犯罪分子利用网络实施的诈骗案件日益增多,给国家和社会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当前网络安全问题已成为公共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遭遇帐号或密码被盗、消费欺诈等网络安全问题以及各类信息泄露事件的曝光,严重
2、影响到网民的网络安全感觉。对此,应大力宣扬网络安全,不断增强广大网民网络安全意识,并营造网络安全人人有责、人人维护网络安全的网民意识。还应不断创新网络安全监管机制和管理方法,坚持依法治理、源头治理,共同努力为我国网民营造出安全、稳定、可靠、有序的网络环境。网络诈骗犯罪是在信息网络时代出现的新形式诈骗,是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诈骗犯罪,是一种有别与普通诈骗的高科技犯罪,其隐蔽性强、渗透性强、危害范围广的特点也决定了应对其进行深入的研究。在而我国对其的立法缺失及其配套设施存在诸多问题,使得司法实践中定罪量刑难以操作,不利于网络诈骗的
3、控制与预防。为此,我们有必要对网络诈骗犯罪进行认真的分析研究,归纳其方法和特点,找出防范和打击网络诈骗犯罪的对策。因此,有必要从立法完善、执法改善、技术加强、社会各方协调等方面来构建网络诈骗的预防体系,以便更好地预防网络诈骗,减少经济损失。本文从网络诈骗犯罪与传统诈骗犯罪的相同及不同之处入手,结合我国网络诈骗犯罪形势及执法现状,剖析了网络诈骗犯罪的犯罪构成,分析了网络诈骗的类型、特点及原因,,最后给出了网络诈骗的防范策略。并从我国对网络诈骗犯罪的刑法规定出发,提出了我们必须明确刑法关于网络犯罪的规定,强化网络监管与监控,提高
4、公众预防网络诈骗的自我保护能力与水平,以有效遏制网络诈骗犯罪。关键词:网络诈骗网络监管网络安全立法防范对策29内容提要I一、网络诈骗犯罪概述1(一)网络诈骗犯罪的概念1(二)网络诈骗犯罪的犯罪构成21、犯罪主体32、犯罪主观方面33、犯罪客体44、犯罪客观方面4(三)网络诈骗犯罪的特点5二、网络诈骗犯罪的类型5(一)普通型网络诈骗——网络虚假信息诈骗61、虚假中奖信息诈骗62、虚假购物信息诈骗7(二)技术型网络诈骗一网络钓鱼手段诈骗81、伪造网站站点82、木马程序盗号83、电子邮件钓鱼9(三)特别型网络诈骗一网络非法传销诈骗
5、9(四)其他形式10(一)构建网络道德体系111、建立网络道德规范112、强化网站道德自律12(二)加强网络技术防控131、防火墙技术防范132、数字签名技术防范14(三)完善网络刑事立法151、国外有关计算机诈骗的法律规制162、完善我国现行刑法规定的相关建议17(四)加强互联网国际合作181、加强国际合作预防网络诈骗犯罪之必要182、完善网络犯罪领域国际合作的相关建议20(五)强化个体防范意识211、提高个体识别能力212、遵守正确交易流程22四、结束语24致谢25参考文献2629一、网络诈骗犯罪概述(一)网络诈骗犯罪的
6、概念关于网络诈骗犯罪的概念,我国现行的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仅仅规定了诈骗罪的概念,并未专门规定网络诈骗罪或者计算机诈骗罪这种专门的罪名。而在日本和德国等国家的刑法典中曾经对使用计算机进行诈骗的行为做过专门的界定,并将其作为刑法中一般诈骗罪的补充条款予以特别规定。如在日本刑法中规定有“使用电子计算机诈骗罪”:“除前条规定外,向他人的处理事物用电子计算机输入虚假信息或者不正当指令,从而制作出有关财产权得失或变更的不真实的电磁记录,或者提供有关财产权得失或变更的虚假电磁记录以供他人处理事物用,因而获取财产性不法利益或
7、使他人获取的,处十年以下惩役(第246条之2)。处罚其未遂(第25条)。”“并且在日本刑法中若要成立该种计算机诈骗犯罪,必须发生获得财产性不法利益的结果。在德国刑法典中对诈骗罪的规定则更为具体,德国刑法典第22章专门规定“诈骗和背任”犯罪,其中关于诈骗罪除了有普通诈骗罪的罪名以外,还细分了计算机诈骗和补助金诈骗、投资诈骗等其他类型的诈骗犯罪。德国刑法典第263条a规定的就是计算机诈骗:“行为人以使自己或者第三者获得违法的财产利益的意图,通过程序的不正确形式、通过使用不正确的或者不充分的数据、通过无权地使用数据或者其他通过无权
8、地作用于操作过程而影响数据处理过程的结果,从而损害他人财产的,处五年以下的自由刑或金钱刑。”柳静薇;《论网络诈骗犯罪法律规制》,载《法制与社会》2011年第24期.国内曾有学者认为,网络诈骗可以分为“纯粹的网络诈骗”和“不纯粹的网络诈骗”两种。所谓“纯粹的网络诈骗”是指以其他有权人的身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