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市重点污染源监测季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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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吉安市重点污染源监测季报2015年第2期(总第024期)吉安市环境监测站2015年6月1概况为进一步加强对重点污染源的动态监控和管理,更好的为“十二五”总量减排和环境管理服务,依据环境保护部印发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考核办法》(修订)和江西省环保厅《关于印发〈2015年江西省环境监测方案〉的通知》(赣环测字[2015]3号)要求,我市每季度一次对国控废水、废气和城镇污水集中处理厂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进行监测,每两个月一次对国控重金属重点污染源和国控危险废物重点污染源开展了监督性监测。1.1监测范围2015年第二季度按照环境保护部印发的《2015年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环办[201

2、4]116号文)中国家下达的国控污染源名单进行监测。我市国控污染源共36家,其中废气污染源6家,废水污染源13家,城镇污水集中处理厂11家,重金属污染源5家,危险废物重点污染源1家,其中一家企业即为废气又为重金属和危险废物国控污染源。1.2监测内容依照江西省环境保护厅印发《2015年江西省环境监测方案》的通知(赣环测字[2015]3号)要求,监督性监测内容包括污染物的种类、浓度和流量,并且计算污染物的排放量。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详见《关于印发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的通知》(总站源字[2007]181号)。国控重点企业要计算企业每季度主要减排污染物排放总量(即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氨氮、氮氧化

3、物季度排放量),对重点总量减排环保工程及纳入年度减排计划的重点项目设施,同时监测主要减排污染物的去除效率。1.3监测项目废水监测项目:执行行业排放标准的,监测项目按照行业排放标准以及该企业环评报告书规定的项目确定;执行综合排放标准的,按照《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2002)中表6-2所列项目和该企业环评报告书要求的监测项目确定。城镇污水处理厂的监测项目按照《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的要求确定(表1和表2的19项必测项目)。废水监测项目均包括废水流量。对污水处理厂以及化学需氧量和氨氮重点减排环保工程及纳入年度减排计划的重点项目,要同时监测化

4、学需氧量和氨氮的去除效率。废气监测项目:执行行业排放标准的,监测项目按照行业排放标准以及该企业环评报告书规定的项目确定;执行综合排放标准的,参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技术要求(试行)》(环发[2000]38号)附录二和该企业环评报告书确定。废气监测项目均包括废气流量。对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总量减排重点环保工程设施,要同时监测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去除率。对于铅、汞、铬、砷、镉等重金属项目以及对本地环境安全有重大隐患的典型特征污染物加强监测。特别说明:监测项目必须严格按相应标准开展全指标监测。1.4监测频率主要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每季度监测1次;季节性生产企业生

5、产期间主要污染物每月监测1次。其他监测项目国家和地方有规定的,按其规定的频次开展监测;无明确规定的,原则上每年监测1次;存在超标现象的,应根据本地监管需要加强监督性监测,适当增加监测频次。涉重金属企业重金属排放按照《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等的规定每两个月开展一次监督性监测,重金属项目(汞、铅、铬(六价铬)、镉、砷)每两个月监测1次,其他监测项目原则上每年开展1次监督性监测,存在超标的,需加密监测。危废企业若执行的排放标准有监测频次方面的要求,按其要求开展监测。如无明确要求的,若该危险废物企业同时在废水国控企业、废气国控企业、重金属国控企业等其它类型国控企业名单中的,按照废水、废

6、气、重金属等国控企业类型要求的频次开展监督性监测;若不在其它名单中的,原则上每年开展1次监督性监测,存在超标的,需加密监测。1.5评价标准有行业排放标准的,优先采用行业排放标准,没有行业标准的,采用综合排放标准。1.6评价方法对某企业污染源的一次监测中,任一排放口排放的任何一项污染物浓度超过排放标准限值,则该排污口本次监测的为不达标;污染源任一排污口不达标,则该企业污染源本次监测为不达标。1.7监测布点与采样一类污染物在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或专门处理此类污染物的设施排放口采样,其它污染物的监测在企业外排口或企业处理设施排口采样。1.8减排项目季度排放量根据国家环保部《关于印发〈国控污染源排放

7、口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的通知》[环办(2011)8],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如下:计算时段内,废水排放口污染物排放量计算公式为:     P=C×Q×T×(G/F)×10-3式中:P—计算时段内该排放口某污染物排放量(千克)C—该排放口某污染物监测当日平均浓度(毫克/升)Q—该排放口监测当日废水排放量(立方米/天)T—计算时段内该排放口对应的企业生产天数(天)G—计算时段内该排放口对应的企业平均生产负荷(%)F—该排放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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