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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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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从合同先于主合同签订 论先公司合同的效力及其责任承担 河南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学XX级李朝霞7 摘要:发起人在设立公司的过程中,作为设立中公司的对外代表机关,为了尽力促成公司设立满足法律规定的实体和程序要件,必然会存在与第三人的法律行为,难免要与第三人签订公司成立前合同。本文就是基于此,着重对此类合同的概念、主体、效力及责任承担问题进行阐述,最后,提出我国应该进一步完善的建议。 关键词:先公司合同效力责任承担完善 前言目的-
2、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发起人设立公司,为了满足相关法律规定的实体和程序要件,公司在依法登记成立之前发起人必定会尽力采取措施以达到这一要求,在发起人所为的法律行为中会涉及第三人利益,比如租赁厂房合同、聘用人员合同、买卖必要设备的合同等等,因为这些合同签订于公司尚未成立期间,而公司能否顺利成立尚待观察,所以,合同的责任承担变得较为复杂
3、,XX年以前我国公司法对此并没有明确及相关规定,只是司法实践中有些地方法院存在着解决此类合同责任承担争议的不同做法,①在XX年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第二、三条规定了发起人在设立公司过程中以自己名义、以设立中公司名义签订合同的责任承担规则。由于此类合同涉及到发起人、合同相对人、公司三方主体的利益,且三者在公司设立过程中获取信息及承担风险的能力不同,基于利益平衡及效率原则,本文通过考 ①参见赵旭东主编:《新公司法制度设计》,法律出版社XX年版,第19-20页。 察国外相关的理论立法规定,提出本文
4、观点,对于我国立法,并给出一些完善建议。 一、先公司合同概述 不同学者对先公司合同含义的界定 先公司合同(Pre-incorporationContract),也被称为公司成立前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很多相关法规资料均未给出明确的定义。对此,有学者以不同的称谓从不同的角度给出了不同的定义。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5、 1.石少侠先生以先公司合同的称谓给出的定义为:“在公司设立阶段,发起人为组建公司并使成立的公司取得一定生产要素、具备一定生产经营能力,以设立中公司的名义或以发起人的名义而订立的合同。”①2.吴越、茅院生先生以先公司合同的称谓给出的定义为:“在公司的设立阶段,发起人代表将成立的公司和第三人订立的合同,并且该合同是为了公司成立的目的而订立的。”②3.刘刚仿、赵奇志先生以公司成立前合同的称谓给出的定义为:“这些在公司成立前的组建过程中,由发起人根据需要代表公司或以公司名义签订的合同,就是公司成立前合同,??。”③4.范健、王建文先生以先公司交易
6、的称谓简短表述为“超越了公司设立必要行为的其他交易行为”。④ 以上学者对先公司合同给出的称谓不同,但对合同的订立阶段和对外订立的主体的观点基本一致,而对合同涵盖范围的理解差异较大,可以简单地归纳为:1.学者普遍认同合同的订立时间限定为公司的设立阶段或者公司成立前的筹备、组建阶段;2.学者普遍认同合同实为公司发起人代表公司签订,可以发起人自己名义、设立中公司的名义或准备成立的正式公司名义订立合同。3.有 ①石少侠:《对完善我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思考》,载《当代法学》XX年第3期,第35页。吴越、茅院生:《先公司民事行为的案型归类及责任分配》
7、,载《法律科学》XX年第5期。 刘刚仿、赵奇志:《公司发起人法律制度研究》,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XX年版,第104页。范健、王建文:《公司法》,法律出版社XX年版,第144页。②③④ 部分学者认为签订合同目的必须是出于为公司成立而进行的必要活动,有部分学者认为合同应涵盖设立公司必要行为之外的其它交易。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8、 本文同意前两点意见,但对于第三点,本文认为,要区分交易行为是否为设立公司所必要的,是一个很难认定且主观性很强的问题。而且,在实践中难以避免的存在出于发起人个人利益考虑的非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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