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年海南计划生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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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XX年海南计划生育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4号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已由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XX年5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XX年6月1日起施行。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XX年5月30日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  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决定对《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

2、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五项修改为:“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是独生子女,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二、将第二十八条修改为:“本省流动人口中的成年育龄妇女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凭合法的婚姻、身份证件,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婚育证明。办证机关应当于收到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三、将第二十九条修改为:“流动人口中的成年育龄妇女应当自到达现居

3、住地之日起三十日内提交婚育证明。流动人口中的成年育龄妇女可以通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直接向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交婚育证明。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查验婚育证明,督促未办理婚育证明的流动人口中的成年育龄妇女及时补办婚育证明;告知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可以享受的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以及应当履行的计划生育相关义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工作,做好流动人口婚育情况登记。”  四、将第三十条中的“暂住证”修改为“居住证”。  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四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

4、有关单位为在本地居住的育龄流动人口提供避孕药具,定期为已婚育龄妇女进行避孕节育、优生优育及其他生殖保健服务,指导不符合本条例规定妊娠的妇女落实补救措施,并定期向已婚育龄妇女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报生育、节育情况。”  六、将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中的“每月领取不低于三十元”修改为“每月领取不低于一百元”。  七、删去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二款。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5、 八、将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因独生子女死亡或者独生子女严重残疾,夫妻自愿终身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由市、县(区)、自治县人民政府给予扶助。”  将第三款修改为:“奖励标准和扶助办法由省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九、将第五十七条修改为:“藏匿、包庇违反规定生育子女的人员的,由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属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属其他单位人员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纪律处分。”  十、将第六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与成年流动人口形成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以及出租出借房屋的业主拒不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协助管理义务的,由所在地的乡镇人民

6、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予以批评教育。”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部分条文的文字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XX年6月1日起施行。  《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一章总则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居住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和户籍在本省而居住在省外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夫妻双方均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鼓励晚婚、晚育。提倡优生、优育。  第四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以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应当与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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