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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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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劳动合同更改工作地点 用人单位变更工作地点应该与职工协商一致 基本案情: 马先生于XX年入职深圳市某家商店工作,当时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明确约定了马先生的劳动报酬、工作岗位以及上班地点在深圳等。XX年6月,商店突然要求马先生去惠州开拓市场,并称将委任马先生为新门店经理。马先生提出家里有具体困难,开拓市场、组建新店需要前往外地不方便。为此老总有些不悦,认为马先生不识抬举。随后公司人事通知马先生说,现在
2、客观情况发生变化,马先生若不在规定的期限内在惠州报到上班,公司将解除劳动合同。马先生不知道该商店的行为是否有法律依据。 法律分析: 该用人单位的做法是错误的,没有法律依据。 第一,《劳动合同法》第35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鉴于工作地点双方在劳动合同当中已经约定清楚,故必须协商一致才能调整马先生的工作地点。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为了适应公司
3、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第二,《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另行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何谓“客观情况发生变化”,并不是单位可以随口说说的。《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规定,“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客观情况”是指发生不可抗力
4、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者部 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主要包括:企业迁移、资产转移、企业改制、部门撤并、经营方向或经营战略重大调整、企业产品结构调整等。结合该规定来看,所谓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必须实际已经发生,并且已经影响到劳动合同的继续履行。有的像法人代表变更等,没有达到“无法履行”的程度,则应继续履行。该商店的做法属于对该条款的误读和滥用。 第三,《劳动合同法》第48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5、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87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应当如何约定“工作地点”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核心提示:工作地点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实践中众多的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用人单位可以根据企业自身经营生产需要调整劳动者工作地点”,或者仅仅约定一个很大的范围,
6、如“中国福建”等,其后用人单位依此对劳动者的工作地点进行随意调动,如劳动者拒绝的,用人单位即对其予以解除劳动合同处理。用人单位的此种行为是否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工作地点”应当如何约定?蔡律师对此分析如下: 一、《劳动合同法》对“工作地点”的相关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八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劳动合同
7、应当具备以下条款: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
8、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项: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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