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资料]关于适用承揽合同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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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适用承揽合同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条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承揽合同的有关规定。  建设工程合同在性质上属于完成工作的合同。完成工作的合同是在传统民法的承揽合同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一大类合同,一般包括承揽合同、技术服务和技术开发合同。传统的承揽合同一般包括承揽和建设工程合同,一些国家的民法典中都专章规定了承揽,并把建设工程也纳入规范。我国经济合同法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分别规定了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在起草合同法时,考虑到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和技术合同法三法合一,经济合

2、同法中规定的有名合同应当保留并专章予以规定,我国经济合同法已将建设工程合同作为不同于承揽合同的一类新的合同。同时又考虑到建设工程不同于其他工作的完成,具有与一般承揽合同不同的一些特点。因此,在第十五章规定了承揽合同,在第十六章规定了建设工程合同。按照本法的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印刷、广告、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的主体是发包人和承包人。建设工程合同的标

3、的是建设工程,包括建设房屋、公路、铁路、桥梁、隧洞、水库工程。建设工程合同原为承揽合同中的一种,属于承揽完成不动产工程项目的合同。承揽合同和建设工程合同也具有与一般承揽合同相同的特征:如都是诺成合同、双务合同、有偿合同,都以完成一定工作为目的,标的都具有特定性。因此,本条规定了,本章没有规定而承揽合同一章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建设工程合同的性质适用承揽合同中的这些规定。建设工程合同中的发包人相当于承揽合同中的定作人,承包人相当于承揽合同中的承揽人。4  经过把本章与承揽合同一章的比较,我们大致可以看出以下条款

4、是本章没有规定而在承揽合同中是有规定的: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五条规定:“承揽人提供材料的,承揽人应当按照约定选用材料,并接受定作人检验。”  根据本条规定,如果当事人在建设工程合同中约定由承包人提供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并约定了提供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时间、数量和质量的,承包人就应当按照约定准备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承包人准备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时,还应当备齐有关的资料,如发票、质量说明书等说明文件。承包人准备好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后,应当及时通知发包人检验,并如实提供发票以及数量和质量的说明文件。发包人接到通知后,

5、应当及时检验该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认真查看承包人提供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以及有关文件。如果合同中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数量、质量的约定,发包人认为承包人选用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符合约定的,应当告知承包人,或者根据承包人的要求以书面形式确认。经检验,发包人发现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数量缺少的,应当及时通知承包人补齐。发包人发现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及时通知承包人更换,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合同法第二百五十六条规定:“定作人提供材料的,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材料。承揽人对定作人提供的材

6、料,应当及时检验,发现不符合约定时,应当立即通知定作人更换、补齐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承揽人不得擅自更换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不得更换不需要修理的零部件。4  根据本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中,当事人可以约定由发包人提供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发包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符合约定数量和质量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当发包人提供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后,承包人应当立即检验。如果经承包人检验,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符合约定,承包人应当确认并通告发包人。如果经检验,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数量不足的,

7、承包人应当通知发包人补齐;发包人提供的材料质量、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约定的,承包人应当及时通知发包人更换以达到合同要求。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经检验符合约定的,承包人应当妥善保管该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并且应当以该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完成建设工作,不得擅自更换。  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承揽人发现定作人提供的图纸或者技术要求不合理的,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定作人因怠于答复等原因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根据本条规定,如果承包人在建设工作之前或者工作之中发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或者技术要求不合理

8、,也就是说按此图纸或者技术要求难以产生符合合同约定的建设工程,在此情况下,承包人应当及时将该情况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关于图纸或者技术要求不合理的通知后,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修改图纸和技术要求。  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承揽人应当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以及完成的工作成果,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灭失的,承揽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根据这条的规定,发包人按约提供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后,承包人有义务妥善保管发包人提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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