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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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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担保期限不应超过主合同债务多久 篇一:担保期限内主债务超过诉讼时效-担保人不应承担担保责任 担保期限内主债务超过诉讼时效——担保人不应承担担保责任 □胡建成 1998年3月,徐某由胡某作担保向当地信用社借款1.8万元,借款期限6个月,信用社与胡某约定的担保期限为3年,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借款期限内,信用社没有向徐某和胡某主张过权利,直到2000年11
2、月初信用社才向徐某和胡某索要借款本息。徐某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拒绝还款,胡某则称借款是徐某用的,应由徐某还款。2000年11月底,信用社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徐某偿还借款本息,胡某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本案在处理过程中,合议庭认为信用社起诉借款人徐某时债务已超过诉讼时效,丧失了胜诉权,所以信用社要求徐某偿还本息的诉讼请求不能支持。但是,对担保人胡某是否应承担担保责任,合议庭有两种不同意见。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
3、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担保期限不应超过主合同债务多久 篇一:担保期限内主债务超过诉讼时效-担保人不应承担担保责任 担保期限内主债务超过诉讼时效——担保人不应承担担保责任 □胡建成 1998年3月,徐某由胡某作担保向当地信用社借款1.8万元,借款期限6个月,信用社与胡某约定的担保期限为3年,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借款期限内,信用社没有向徐某和胡某主张过权
4、利,直到2000年11月初信用社才向徐某和胡某索要借款本息。徐某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拒绝还款,胡某则称借款是徐某用的,应由徐某还款。2000年11月底,信用社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徐某偿还借款本息,胡某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本案在处理过程中,合议庭认为信用社起诉借款人徐某时债务已超过诉讼时效,丧失了胜诉权,所以信用社要求徐某偿还本息的诉讼请求不能支持。但是,对担保人胡某是否应承担担保责任,合议庭有两种不同意见。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
5、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一种意见认为,胡某应承担责任,偿还徐某的借款本息。理由是:第一,《担保法》规定的保证期间,其法律性质是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期间,即在保证期间内,债务人不履行债务,保证人就要承担担保责任,代债务人履行债务。《担保法》对保证期间的长短没有限制性规定,保证期间的长短由当事人自由协商。本案中,信用社与担保人胡某约定的保证期
6、间为3年,即1998年3月至2001年3月,这就是说在2001年3月之前,债务人徐某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信用社可以要求担保人胡某代为履行。事实上,债权人信用社向担保人胡某主张权利的时间是在2000年11月,所以胡某应按约承担保证责任。第二,按照《担保法》的规定,在担保合同有效的情况下,免除连带保证责任的情况有四:一是债务人履行了主合同义务;二是债权人免除了主债务人的债务;三是债权人放弃了担保权利;四是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向保证人主张过权利。从本案的情况看,显然没有免除保证人胡某保证责任的情节。按照“三个贴
7、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第二种意见认为,担保人胡某不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理由有三:第一,从民法理论看,担保人胡某不应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担保也是一种担保合同,不过,这种合同以已经存在的主合同为前提,是该主合同的从合同。这种合同的最突出的法律特征是从属性,
8、即保证合同之债附随于主合同之债,保证债务的存在及其性质、范围等,均以主债务的存在为前提,当主债务的性质、内容、范围等发生变化,保证之债也随之发生相应的变化。所以,当主债务超过诉讼时效时,保证债务也同样超过诉讼时效,债权人对保证债务丧失胜诉权。据此,本案中债权人信用社对保证人胡某的起诉丧失了胜诉权,信用社要求胡某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的请求不能予以支持。第二,从《担保法》的规定看,本案中的担保人胡某不应承担保证责任。《担保法》第二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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