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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肥市地税局经济分局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指南各纳税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和合肥市地税局《关于做好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合地税函〔2012〕6号)的规定,结合我局企业所得税征管实际,现就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要求如下:一、明确所得税汇算清缴的主体责任(一)汇算清缴的主体凡2011年度内在我市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企业所得税由我局负责征管的居民企业,除跨地区经营汇总企业的
2、分支机构外,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的有关规定,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实行跨地区经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分支机构,不进行汇算清缴,但应将分支机构营业收支等情况,在报总机构统一汇算清缴前报送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视同独立纳税人对待的分支机构、项目部等机构、组织仍要进行汇算清缴。实行核定应纳所得税额(即双定户)的纳税人,不进行汇算清缴,但必须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
3、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的规定,在2011年5月底前,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主表,按照实际经营额或实际应纳税额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二)汇算清缴的时限要求纳税人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抵退税款。2011年度的汇算清缴工作仍实行“错峰申报”,分局根据实时申报进度加强对年度纳税申报的过程控制,原则上按照以下时段开展:41第一阶段:2012年1月1日至3月31日。完成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小型微利企业、分类预缴企业、娱乐服务企业的汇算清缴。
4、第二阶段:2012年4月1日至4月30日。完成除重点税源企业外的没有备案事项、不需涉税鉴证的其他企业的汇算清缴工作。主要是中介服务企业、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典当行等。第三阶段:2012年5月1日至5月31日。完成重点税源企业及有备案事项或需涉税鉴证企业的汇算清缴工作。以上时间安排只是原则划分,可以有所提前,纳税人在进行企业年度申报后,如在汇算清缴期限结束前,发现仍有纳税调整事项或填报差错等问题,允许再次进行申报。(三)汇算清缴资料报送要求纳税人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如实填写和报送下列资料至分局管理科税收管理员处:1、企业所得税年
5、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2、企业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相关附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事业单位为各类收支与结余情况、资产与负债情况、人员与工资情况及财政部门规定的年度会计决算应上报的其他内容)3、备案事项相关资料;4、总机构及分支机构基本情况、分支机构征税方式、分支机构的预缴税情况;5、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纳税申报的,应出具双方签订的代理合同,并附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包括纳税调整的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内容的报告;6、附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全部企业所得税户和部分列举的非企业
6、所得税重点税源纳税户)7、企业所得税年度预缴税款占当年企业所得税入库税款(预交数+汇算清缴数)少于70%的情况说明;8、其它资料。(五)表格使用411.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一律使用《安徽省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填报程序(20120201)(可在合肥市地税局网站下载中心下载:www.ahhf-l-tax.gov.cn)。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可在合肥市地方税务局网站下载。)(六)汇算清缴申报方式前台申报:携带电子报盘文件和纸质申报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的办税服务厅办理。二、及时申报涉税备案事项纳税人要按照《安徽省地方税务局企业所
7、得税优惠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地税【2011】85号)及合肥市地税局《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合地税[2010]32号)的规定,做好优惠项目事先备案和事后备案的确认工作。对于事先备案项目,纳税人原则上应于2012年3月15日前提出申请,需要市局备案的可延长至3月31日。事后备案项目,应于2012年3月31日前提出申请。2011年有弥补亏损、资产报损等备案程序,参照事后备案项目管理。对未及时办理备案手续的事项,在汇缴申报时不得进行相应的税务处理。税务机关严格按照规定对税前扣除年度和金额进行确认,对减免税及相关日常管理事项进行备案
8、工作。(一)涉及纳税人的所得税事项备案工作。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备案管理方式分事先和事后备案两种方式。事先备案是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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