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坑支护设计,施工,监测的有关规定

基坑支护设计,施工,监测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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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建质[2004]213号第五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组织专家组进行论证审查的工程   (一)深基坑工程   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或地下室三层以上(含三层),或深度虽未超过5m(含5m),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及地下管线极其复杂的工程。 一、深基坑工程: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或地下室三层以上(含三层),或深度虽未超过5m(含5m),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及地下管线极其复杂的工程。二、深基坑一般不需要专门的设计公司做设计,但要依据地质勘探报告做专项施工方案的,经监理及甲方审批,必要时请专家论证。三、 以下内容是监测

2、目前能够做到的也是应该做到的项目:    (1)地下管线、地下设施、地面道路和建筑物的沉降、位移。    (2)围护桩地下桩体的侧向位移(桩体测斜)、围护桩顶的沉降和水平位移。    (3)围护桩、水平支撑的应力变化。    (4)基坑外侧的土体侧向位移(土体测斜)。    (5)坑外地下土层的分层沉降。(6)基坑内、外的地下水位监测。   (7)地下土体中的土压力和孔隙水压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建质[2004]213号第五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组织专家组进行论证审查的工程   (一)深基坑工程   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或地下室三

3、层以上(含三层),或深度虽未超过5m(含5m),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及地下管线极其复杂的工程。 一、深基坑工程: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或地下室三层以上(含三层),或深度虽未超过5m(含5m),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及地下管线极其复杂的工程。二、深基坑一般不需要专门的设计公司做设计,但要依据地质勘探报告做专项施工方案的,经监理及甲方审批,必要时请专家论证。三、 以下内容是监测目前能够做到的也是应该做到的项目:    (1)地下管线、地下设施、地面道路和建筑物的沉降、位移。    (2)围护桩地下桩体的侧向位移(桩体测斜)、围护桩顶的

4、沉降和水平位移。    (3)围护桩、水平支撑的应力变化。    (4)基坑外侧的土体侧向位移(土体测斜)。    (5)坑外地下土层的分层沉降。(6)基坑内、外的地下水位监测。   (7)地下土体中的土压力和孔隙水压力。关于调整深基坑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穗建技[2004]294号 各区建设和市政局、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和市政局、广州南沙开发区建设局、从化市、增城市建设和市政管理局,广州市建设科技委办公室、市及各区质量安全监督站,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    我市自1998年开展深基坑支护方案审查工作以来,基坑工程的设计水平与

5、施工质量得到不断提高,基坑工程事故大幅度下降。为贯彻《行政许可法》的要求,进一步完善深基坑设计与施工的监督管理,确保基坑支护的质量与安全,经研究,将深基坑审查管理办法作如下调整:    一、我市深基坑支护方案审查工作,原由我委授权市建设科技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审查。现改为由业主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基坑支护安全的责任安全由业主、基坑支护的设计和施工方承担。我委原则上不再负责组织深基坑支护方案的审查工作。    二、深基坑支护的设计、论证、审查与施工,必须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的要求,严格按照国家、行业和广东

6、省、广州市的有关技术标准和规定执行。    三、基坑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将由专家组长签名、附上审查专家名单的深基坑支护方案审查意见和专项施工方案报工程所属质量安全监督站备案。    四、本办法自2004年7月1日起实施。穗建安监字[2007]4号 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建设工程基坑安全管理,规范基坑支护监测行为,自本通知发出之日起,在广州市范围内从事基坑检测工作的企业需申请办理《广州市建设工程基坑监测单位从业记录手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1  从业登记的范围凡在广州市从事建设工程基坑支护第三方监测单位应到广州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办理从业登

7、记手续。2  从业登记的条件2.1  企业资格2.1.1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已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注册资金不少于80万元人民币。2.1.2  配备能满足监测要求的仪器、设备,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有不少于300平方米的试验办公场所等基本条件。2.1.3  有完善的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2.1.4  监测项目通过省级以上计量认证。2.2  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应满足以下要求:2.2.1  技术、管理和监测人员应为在职的专职员工(已购买社保并签订劳动合同)。2.2.2  技术负责人具备测量或岩土工程高级职称,并从事岩土工程监测工作5年以上。2.2.

8、3  至少2名工程技术人员取得注册岩土工程师资格。2.2.4  各监测项目的现场监测、报告编审人员的任职条件及人数、监测业绩、仪器设备等应符合相应的条件。2.2.5  主要技术人员工作年限须与其提供的业绩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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