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寿保险合同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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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人寿保险合同的主体  保险合同主体包括  保险合同的主体:  (1)、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保险人亦称承保人,保险人是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投保人亦称要保人,是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投保人必须具有一定的条件,投保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投保人必须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  (2)、保险合同的关系人:被保险人是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2、。受益人是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3)、保险合同的辅助人: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保险代理手续费,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和个人。我国《保险法》规定,经营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代理人,不得同时接受两家或两家以上人寿保险公司的委托,从而形成了专业代理人、兼业代理人和个人代理人。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被保险人和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交依法收取佣金的单位。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

3、感。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保险经纪人与保险代理人区别:法律地位不同;行业务活动的名义有别;在授权范围内所完成的行为之效力对象不同;行为后果承担者不同。  保险公证人是站在第三者的立场依法为保险合同当事人办理保险标的的查勘、鉴定、估损及理赔款项清算业务,并给予证明的人。保险公证人由具备专业知识和技术的专家担当,且保持公平独立的立场执行职务。  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http:///  第五章人寿保险合同  第一节人寿保险合同及其特征  一、概念  人寿保险合

4、同是以人的生命为保险标的的合同  二、特征  给付性  人的生命无法用货币来计算其价值,精神心理上的创伤亦不能。  1.保险人不应该限制投保人的投保限额  2.投保人可以就某一被保险人重复投保人寿保险  3.不适用于代位追偿原则  若保险事故的发生时由于第三者的行为所致,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既可以获得保险人依据保险合同给付的保险金,又可以依法要求第三者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双务性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

5、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双务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双方互相都承担义务的合同。投保人,缴纳保险费的义务;保险人,履行未来某个时候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有条件的双务合同,一方履行义务是另一方履行义务的条件。  2.双方当事人义务履行有很长的间隔时间。  诺成性  实践性与诺成性P83  诺成性合同是指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无需交换合同中的标的物,合同即告成立。  储蓄性  保险人按均衡费率收取的保险费数额超过被保险人当年应承担的死亡成本。超过部分是投保人提前交给保险人以弥补以后缴费不足的,相当于投保人存于保

6、险保险人处的储蓄存款。这部分相当于存款的保费及产生的利息属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所有。  长期性  被保险人死亡风险随年龄增大而增大,若保险期限规定的比较短,则会出现年老的被保险人缴费很多、年轻人缴费很少的现象,最需要保障的老年人买不起,所以>=5年。  由此产生经营性的特点:  1.均衡费率制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2.保险人对每一张人

7、寿保险合同都应提存责任保障金  3.经营人寿保险业务的寿险公司应特别重视资金运用业务  4.人寿保险公司的业务管理要严谨且具有连续性  第二节人寿保险合同主体  一、人寿保险合同当事人  保险人  投保人  二、人寿保险合同关系人  被保险人  受益人  三、人寿保险合同辅助人  保险代理人  保险经纪人  保险公估人  第三节人寿保险合同客体  第四节人寿保险合同内容  一、当事人和关系人  二、保险标的  三、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四、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  五、保险金额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

8、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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