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层民用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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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Code for fire protection design of tall buildingsGB 50045—95(2001年修订版)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1995年11月1日【字体:A 】 修订说明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术语 第三章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 第四章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 4.1一般规定 4.2防火间距 4.3消防车道 第五章防火、防烟分区和建筑构造 5.1防火和防烟分区 5.2防火墙、隔墙和楼板 5.3电梯井和管道井 5.4防火门、防火窗

2、和防火卷帘 5.5屋顶金属承重构件和变形缝 第六章安全疏散和消防电梯 6.1一般规定 6.2疏散楼梯间和楼梯 6.3消防电梯 第七章消防给水和灭火设备 7.1一般规定 7.2消防用水量 7.3室外消防给水管道、消防水池和室外消火栓 7.4室内消防给水管道、室内消火栓和消防水箱 7.5消防水泵房和消防水泵 7.6灭火设备 第八章防烟、排烟和通风、空气调节 8.1一般规定 8.2自然排烟 8.3机械防烟 8.4机械排烟 8.5通风和空气调节 第九章电气 9.1消防电源及其配电 9.2火灾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9.3灯具 9.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火

3、灾应急广播和消防控制室 附录A各类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 第附录B本规范用词说明 附加说明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1版)第一章 总 则    1.0.3 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高层建筑及其裙房:   1.0.3.1 十层及十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包括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   1.0.3.2 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公共建筑。   1.0.4 本规范不适用于单层主体建筑高度超过24m的体育馆、会堂、剧院等公共建筑以及高层建筑中的人民防空地下室。      1.0.6 高层建筑的防火设计,除执行本规范

4、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的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第二章 术语2.0.1 裙房 skirt building与高层建筑相连的建筑高度不超过24m的附属建筑。2.0.2 建筑高度 building altitude建筑物室外地面到其檐口或屋面面层的高度,屋顶上的水箱间、电梯机房、排烟机房和楼梯出口小间等不计入建筑高度。2.0.3 耐火极限 duration of fire resistance建筑构件按时间—温度标准曲线进行耐火试验,从受到火的作用时起,到失去支持能力或完整性被破坏或失去隔火作用时止的这段时间,用小时表示。2.0.4 不燃烧体 non–

5、combustible component用不燃烧材料做成的建筑构件。2.0.5 难燃烧体 hard–combustible component用难燃烧材料做成的建筑构件或用燃烧材料做成而用不燃烧材料做保护层的建筑构件。 2.0.6 燃烧体 combustible component用燃烧材料做成的建筑构件。2.0.7 综合楼 multiple–use building由二种及二种以上用途的楼层组成的公共建筑。2.0.8 商住楼 business–living building底部商业营业厅与住宅组成的高层建筑。2.0.9 网局级电力调度楼 l

6、arge–scale power dispatcher’s building可调度若干个省(区)电力业务的工作楼。2.0.10 高级旅馆 high–grade hotel具备星级条件的且设有空气调节系统的旅馆。2.0.11 高级住宅 high–grade residence建筑装修标准高和设有空气调节系统的住宅。2.0.12 重要的办公楼、科研楼、档案楼 important office building、laboratory、archive性质重要,建筑装修标准高,设备、资料贵重,火灾危险性大、发生火灾后损失大、影响大的办公楼、科研楼、档案楼

7、。2.0.13 半地下室 semi–basement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1/3,且不超过1/2者。2.0.14 地下室 basement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一半者。2.0.15 安全出口 safety exit保证人员安全疏散的楼梯或直通室外地平面的出口。2.0.16 挡烟垂壁 hang wall用不燃烧材料制成,从顶棚下垂不小于500mm的固定或活动的挡烟设施。活动挡烟垂壁系指火灾时因感温、感烟或其它控制设备的作用,自动下垂的挡烟垂壁第三章 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    3.0.1 高层建筑应根据其

8、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疏散和补救难度等进行分类。并宜符合表3.0.1的规定。建筑分类 表3.0.1名称一类二类居住建筑高级住宅十九层及十九层以上的普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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