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科技创新税收政策具体操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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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省科技创新税收政策具体操作规定苏国税发〔2006〕107号文件第一条政策规定:加大对企业自主创新投入的所得税前抵扣力度。允许企业按当年实际发生技术开发费用的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发生技术开发费用当年抵扣不足部分,可按税法规定在5年内结转抵扣。技术开发费是指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生产经营中发生的用于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各项费用,包括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试费、原材料和半成品试制费、技术图书资料费、(未纳入国家计划的)中间试验费、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研究仪器、设备

2、的折旧、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以及与新产品的试制和技术研究直接有关的其他费用。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按规定加计扣除时,须报送经县(市)及以上科技主管部门备案确认的技术项目开发立项书。企业(外资除外)应足额提取职工教育经费,当年提取并实际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在计税工资总额2.5%以内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一、企业向税务主管部门申请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备案要求:1.科技主管部门颁发的《江苏省技术开发项目备案通知书》。2.《江苏省技术开发项目备案表》。3.已列入国

3、家、省及省辖市政府科技计划的技术开发项目的提交项目合同书;经国家和省、省辖市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的提交认定证书;未列入省辖市以上政府科技计划支持但属于《江苏省技术开发项目参考目录》的项目提交《江苏省技术开发项目设计书》。4.《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抵扣应纳税所得额计算表》。5.技术开发费明细账复印件。6.《备案资料清单》。二、其他规定和要求:(一)允许税前扣除的技术开发费范围:1.企业自主开发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2.企业依据委托开发技术合同实际支付的技术开发费。3.企业依据合作开发技术合同实际负担或支付

4、的技术开发费。4.经税务机关批准上交集团公司用于集中开发的技术开发费。(二)技术开发费及其加计扣除规定:1.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如大于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的,可准予加计抵扣其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超过部分,当年和以后年度均不再予以加计抵扣。2.企业以前年度发生亏损的,技术开发费抵扣时按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的应纳税所得额进行计算。3.国家财政和上级部门拨付给企业的技术开发费,企业应优先使用且不得在税前扣除。4.在确定技术开发费金额及其加计扣除基数时,技术开发费组成项目中凡涉及到有税前扣除限额

5、规定的,如工资(外资企业除外)、固定资产折旧费等,均按照税法规定的允许税前扣除的标准进行确定。高于税前扣除标准的,仍需按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5.企业进行技术开发形成的无形资产不得进行税前摊销;形成的固定资产不得提取折旧在税前扣除;研制的新产品不得进行税前扣除。(三)财务核算:企业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必须专项核算,统一归集在“管理费用--技术开发费”明细科目下,技术开发费应按开发项目及费用项目设置明细帐。第二条政策规定:允许企业加速研究开发仪器设备折旧。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下

6、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不再提取折旧;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可适当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企业为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而购置的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形成无形资产的软件,经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经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其折旧年限最短可为3年。一、加速折旧备案要求:1.经科技主管部门备案的技术开发项目中确认研究开发仪器设备证明材料。2.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备案表(地税为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备案明

7、细表)。3.实行加速折旧固定资产的情况说明。4.企业书面申请资料。5.《备案资料清单》。第三条政策规定:支持企业研发机构建设。经批准在企业建立的国家级和省级技术中心、工程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有权部门的批复,中心科技人员的名单、职称、学历及担任该中心职务等有关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定后,其科技人员实际发放的工资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据实扣除。常州目前有国家级和省级技术中心21家,省级工程中心1家、国家级和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11家。工资税前扣除备案要求:1.科技局、发改委、经

8、贸委批准文件。2.提供经科技局、发改委、经贸委确认的“中心”科技人员的名单、职称、学历及担任该中心职务等有关资料。第四条政策规定: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经省有关部门认定属于新办高新技术企业的,自获利年度起两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两年后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一、税收优惠备案要求(每年备案一次):1.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复印件)。2.高新技术产品及项目的有关资料。3.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4.高新技术企业年检报告表(新办的第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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