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买卖合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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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不动产买卖合同效力  不动产买卖行为的效力  不动产买卖行为包含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缔结买卖合同,第二阶段是履行合同,即转移不动产产权。前者是缔约行为,后者是物权行为。对于物权行为的效力判定,应当以物权法的规定为准。而对于买卖合同效力的判定,所牵扯的法规则较为繁杂。  除《民法通则》、《合同法》中规定的法律行为无效、合同无效外,不充分享有不动产产权的登记权利人,未经实际权力人同意,擅自处分不动产,即物权法第10

2、6条中所述的“无权处分”行为也会导致不动产买卖合同无效。在实践中,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不动产登记部门登记错误,或当事人借名登记,使实际权利人与登记权利人不一致,登记权利人未经实际权利人同意擅自处分不动产的;  2.多人按份共有的不动产,只登记在部分共有人名下,登记权利人未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共有人同意擅自处分不动产的;  3.不动产交易中,已经办理了过户登记,但买卖行为被宣告无效或撤销、解除,受让人未依法办理恢复登记,而转售房屋的;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

3、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不动产买卖合同效力  不动产买卖行为的效力  不动产买卖行为包含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缔结买卖合同,第二阶段是履行合同,即转移不动产产权。前者是缔约行为,后者是物权行为。对于物权行为的效力判定,应当以物权法的规定为准。而对于买卖合同效力的判定,所牵扯的法规则较为繁杂。  除《民法通则》、《合同法》中规定的法律行为无效、合同无效外,不充分享有不动产产权的登记权利人,未

4、经实际权力人同意,擅自处分不动产,即物权法第106条中所述的“无权处分”行为也会导致不动产买卖合同无效。在实践中,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不动产登记部门登记错误,或当事人借名登记,使实际权利人与登记权利人不一致,登记权利人未经实际权利人同意擅自处分不动产的;  2.多人按份共有的不动产,只登记在部分共有人名下,登记权利人未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共有人同意擅自处分不动产的;  3.不动产交易中,已经办理了过户登记,但买卖行为被宣告无效或撤销、解除,受让人未依法办理恢复登记,而转售房屋的;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

5、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4.不动产设有抵押权,非经债权人同意,抵押人将同一抵押不动产转让他人,或者就抵押不动产价值已设置抵押部分再作抵押的。上述4种情形下,无处分权人订立的不动产买卖合同无效或效力待定,其过户行为是否有效,则取决于受让人是否为善  意第三人。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6、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的;  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权属有争议的;  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转让上述房地产的,受让人不能取得不动产物权。  不动产物权的变更和合同效力的分析  介绍:在教学过程中,很多学员对于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和合同的效力总是分不清楚,特写此文,希冀帮助分析。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

7、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物权法第9条第一款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条是关于物权变动的小李效力规定。物权法第15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

8、登记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本条是物权法关于物权变动和合同效力之间的关系。  该两条规范包含如下含义:  一、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是否生效,应当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进行判断: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如果合同符合生效要件,则应当认定合同关系成立且生效。生效的合同对双方均有约束力,违约者就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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