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资料]自认在确权诉讼中的理性运用及其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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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认在确权诉讼中的理性运用及其规范  “有损害就有救济”是一传统司法理念,在确权诉讼中发生的大量利用该程序的特殊性而侵害船舶抵押权和留置权人利益的案件,导致案件真相被掩盖甚至程序被滥用,使我们不得不关注如何理性地运用自认这一证据制度,并强化确权诉讼中相关证据审查标准,以裨补缺漏。  在民事诉讼中,一方于诉讼上的自认,一般具有全部或部分免除对方就比承认的事实负举证责任的作用。但是,能否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71条的规定即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陈述,应当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得出对当事人的承认也要经过其他证据印证

2、并被证明为真实后才能作为认定事实根据的结论﹖虽然诉讼上自认具有免除对方当事人举证责任的作用,但在大陆法系国家,自认的效力受到两方面的限制:一是案件和事实性质,二是自认真实与否。在德、日等国,自认的效力仅限于辩论原则所适用的案件和事实,一旦进入法院依职权审理的范围,自认便无适用的余地。如德国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诉讼上的效力不适用于家庭、亲子、抚养、禁治产这些被认为有关社会公益的诉讼。我们《证据规定》对自认效力的限制要比德、日等国宽松,仅将“身份关系的案件”排除于自认的范围之外,应当认为,在通常情况下,对当事人在诉讼上自认的事实,人民法院没

3、有必要再结合其他证据进行审查,即可将它作为定案的依据,对方当事人也不必要再对被承认的事实进行证明。只有身份关系案件,才有必要进行审查。对于诉讼上的自认,有观点称:应当以不审查为原则,以审查为例外。理由是:诉讼上的自认,不仅对作出自认者有拘束力不能随意撤回,而且也拘束法院,法院对自认的事实,依辩论主义的要求,不能进行职权调查,也不管对此是否已产生心证,法院都应当作为裁判的基础。  我们知道程序正当性是评价一切程序优劣的概括性标准。确权诉讼程序本应对待决的事项所涉及的各种显见的、潜在的、可能的问题均有全面的应对和规制,而自认在确权诉讼

4、中所暴露的弊端,已显现其疏漏。“亡羊补牢”,根据确权诉讼的特殊性,法院应适用严谨的证据审查标准,理性地对待自认这一证据方式,并从以下几方面把握证据之适用:  (一)从严自认适用标准,立足于“合法性审查”。基于确权诉讼的特殊性,对于当事人之自认,一般情况下都不应成为认定事实的唯一的直接的证据。应结合《民诉法》第64条及《证据规定》第15条之规定,对涉及可能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进行合法性审查。因自认免证之命题是建立在当事人间的争议属于纯粹的私权纠纷,当案件当事人的处分有违反公序良俗和法律时,对当事人的处分原

5、则应予限制。与处分原则相对应的原则是职权调查原则。根据职权调查原则,法院或法官的行为不受当事人自认的拘束,法院可以依职权广泛地调查证据。另外作为诉讼程序的发动者,应当向法院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债权成立,其不应期望借助被告的自认达到其诉讼目的。特别是在船舶优先权、船舶留置权、船舶抵押权竞存而船舶拍卖款又不能满足担保物权受偿时,对一些易于通过自认而损害船舶抵押权人与留置权人利益的案件如船员劳务报酬确权纠纷案,更应强化职权探知,如船员工资案可从较为客观的第三方获取相关证据来判明真伪。目前实务中,船舶每一航次到一港口都应向港监呈报船员名单,船舶

6、签证簿亦对船员高级船员的上船、离船须由港监盖章,船员服务簿对船员服务时间、船舶亦有记载,可通过这些证据的审查来判断自认之真伪。此做法有人会说似有加重原告举证责任之嫌,但却可从证据规定第8条找到依据。有者认为应“重视身份证据规则在确权程序的地位”,证据规定第8条中后段即是对具有特定身份关系的当事人之间的自认之免证予以排除,应从严审查有关证据。在船员劳务报酬确权纠纷案中,船员与船舶所有人之雇佣关系,显然具有身份依附关系,应认定自认规则不能适用。  (二)赋予受害人以程序上的救济。在确权诉讼中,由于被告或自认,或因债务缠身消极应诉,原被

7、告之间对抗程低,易于恶意诉讼。而那些被此侵害的船舶抵押权人等却只能游离于程序之外而无计可施。我国民诉法规定的第三人包括有独立请求权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前者是指对已开始的诉讼的原被告提出独立的诉讼请求的人,后者因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可自己申请参加诉讼,或由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但无论是否有独立请求权,都要基于同一法律关系。故在现行的法律框架内,如上文提到的有论者亦持此观点在确权程序中被侵害的船舶抵押权人等,要作为第三人加入到该程序中,却难寻法律依据。这也暴露了我们立法上的一些疏漏。观德日及我国台湾民事诉讼法,都主张

8、由于诉讼结果而使自己权利受到损害的案外人,也可以独立参与诉讼,这就是所谓的诈害防止参加。法国民事诉讼法对于德日民事诉讼法中以诈害防止为原因提起的民事诉讼,虽然不以第三人之诉的方式处理,但赋予受诈害的第三人提起撤消本诉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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