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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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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一房两卖,未签合同 从“一房二卖”看合同诈骗与合同纠纷的认定作者:朱逸秋 摘要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的犯罪案件不断增多,在实践中,合同诈骗和合同纠纷的区别多次成为争议的焦点。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更是认定合同诈骗罪中罪与非罪的重要标准。本文将通过一个“一房二卖”的案例,从区别合同纠纷和合同诈骗的不同点入手,着重探讨,如何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故意的主观心态。 关键词:合同诈骗罪非法
2、占有司法认定 作者简介:朱逸秋,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69-02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案例:①甲将XX年7月才能过户的经济适用房于XX年5月3日以八十多万的价格出卖给乙,并约定剩余房贷由乙返还。XX年12月5日,因甲与乙私下产生纠纷,不愿意把该房过户给乙,遂将房屋以
3、200万以真实身份,通过正规中介公司再次出卖给丙,丙在看房时得知房屋内有人居住,并询问甲原因,甲隐瞒了曾与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事实,谎称房屋被其前妻出租给别人,并允诺丙,到了过户期限一定办理房屋过户。乙得知甲要将房屋卖给丙之后,于XX年将甲起诉到法院,但是因XX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的价款过低,不符合当地住建委经济适用房过户的规定,法院只判决甲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没有判决房屋的所有权归乙所有。但是甲以乙一直占有房屋,想与乙和平解决纠纷为由一直没有将房屋过户给丙,虽然甲将房本留给了丙,以表示过户的诚意,但后来甲一直不出现,丙只得向公
4、安局报案。200万房款甲在供述中声称已经用于归还之前做生意所欠债务,但是否真正地用于归还债务,通过银行账单、询问证人并没有得到证实抑或证伪。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此案一个重要的分歧点在于,甲的“一房二卖”行为是否涉嫌合同诈骗罪。一种观点认为甲“一房二卖”的行为属于民事纠纷,理由在于,第一,甲与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双方意思表
5、示真实,随着房价上涨,合同没有履行完毕过程中,甲很有可能因为反悔,从而与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则甲相对于乙,承担的应是违约责任,甲有能力将房屋过户给丙。第二,甲使用真实姓名,通过正规中介公司与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且签订合同时房屋所有权仍归甲所有。另一种观点认为,甲此行为属于合同诈骗,理由在于:第一,甲与丙签订合同的时候,谎称此房屋是被前妻租出去了,在该程度上虚构、隐瞒了事实的真相。第二,甲明知此房屋所有权归属自己,并且在讯问过程中供述其咨询过律师,明知可以通过起诉与乙解决纠纷,并还清贷款,而他取得丙交付的200万房款之后,并没有为房屋的过户
6、做任何积极的准备,而是采取了不积极作为、逃避的态度,从而可以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 一房二卖情形下买受人均要求履行合同的处理 方某某诉李某某房屋买卖合同案 裁判要旨 出卖人就同一房屋分别签订数份买卖合同,在合同均为有效的前提下,买受人均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不能仅考虑合同的签订时间,也应当综合比较两份合同的履行程度,实践中可以按以下顺序确定: 已经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均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已经合法占有房屋的;均未办理转移登记,又未合法占有的,考虑各买受人实际付款数额多少及办理网签的先后、合同成立先后等因素,公平合理的
7、予以确定。 基本案情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XX年8月9日,李某与上海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签订购房意向书,约定李某购买七莘路某房屋,房屋总价款1000万。当日,李某支付购房意向金5万元。XX年9月10日,上海链家居间,方某与李某签订了《上海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了房屋价款、过户及交付时间等内容。XX年10月9日,方某向李
8、某发出告知函,称不能提供房屋商品房预售合同,且李某未缴纳房屋定金,因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XX年11月10日,方某与张某签订《上海市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房屋成交价格为880万。至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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