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解三相关》word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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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结合《<婚姻法>解释三》浅析离婚房产分割问题姓名黄秋爽院系法学院专业法学摘要:婚姻家庭是社会的基础细胞之一,婚姻家庭的共有财产则是维系婚姻生活的重要基础之一。如何正确对夫妻离婚时房屋产权进行分割,不仅与当事人重大利益密切相关,也是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之一,而它因《<婚姻法>解释三》的出台而在婚姻家庭中倍加敏感。本文结合《<婚姻法>解释三》列举了我国较常遇到的几种离婚房产分割纠纷,并就就纠纷的解决提出一些建议。关键词:《<婚姻法>解释三》、离婚房产分割纠纷、婚前财产公证、婚内财产约定引言《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三》)自最高

2、人民法院20lO年11月15日公布以来,受到了全社会的瞩目,也引发各界激烈争议。其中争论最热烈的就是关于离婚房产纠纷问题。在离婚率和房价不断上涨的今天,离婚牵发的房产纠纷情越来越复杂。同时由于不动产分割的困难性和离婚案件的特殊性,使得夫妻之间房产归属问题很难梳理。那么,现实生活中有哪些常见的有代表性的离婚房产纠纷情况?我们应该如何解决才最有效呢?笔者就此探讨一二。一、婚前还是婚后取得房产证在离婚房产分割时的纠纷问题房产证取得的时间点,在离婚房产分割时常常是双方争议的焦点,其中存在的问题大致表现为以下三种:(一)一方婚前支付了全部房款,并取得了产权证依据《婚姻法》第18条,一方的婚

3、前财产应当认定为夫妻一方的财产。若夫妻一方于婚前付清房款并取得房产证,则该房产应当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且不因婚姻关系的存续时间而改变财产的所有权。值得一提的是,若一方于婚前付清房款于婚后取得房产证,此时的房屋并不为为夫妻共同所有。(二)一方婚前支付了所有房款,婚后取得产权证一般来说,房屋产权证书虽然是物权凭证,但并不意味婚后才取得房产证的房屋就一定是婚后财产。婚前购买并且付清了全部房款,可以认定该财产来源于婚前。而财产权益于婚前取得,那么该房产应该属于婚前个人财产。(三)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房屋,但在离婚时尚未取得产权证按照《婚姻法解释(二)》第21条,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

4、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起诉。二、按揭购房在离婚房产分割时的纠纷问题在房屋价格飞涨的今天,夫妻双方有很多是采取商业按揭贷款的方式购买房屋。在按揭贷款的过称中提起离婚诉讼,在房产分割问题上应该怎么处理呢?《<婚姻法>解释三》第10条所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可将该不动产认定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财产,尚未归还的部分贷款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债务。”但有一些复杂情况需要具体分析:(一)一方婚前按揭贷款,婚后取得房产证,继

5、续还贷的情况这种状况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一方婚前个人出首付款,然后按揭贷款,在婚后取得房产证后仍然用个人财产还贷的情况。此时,房屋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不参与财产分割。另一种情况是一方婚前个人出首付款,婚后取得房产证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银行贷款。在这种情形下,笔者认为房屋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要计算好婚前出资和婚后还贷中夫妻双方的出资比例,来分割好此房产。(二)一方婚前按揭购房并取得房产证,婚后共同偿还贷款的情况婚前取得房产证书,就意味着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离婚时房产直接归属于其中一方,但是这并不影响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增长部分作为共同财产分割。婚前一方支付的房

6、产价款应当属于个人财产,分割房产价值的时候应当首先予以扣除。婚后偿还的贷款、房屋的升值部分作为夫妻双方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分割的共同财产应当是房屋实际价值减去婚前支付部分、尚未偿还贷款后的差额部分。(三)夫妻双方婚后共同出资支付首期,以按揭贷款方式取得产权证后离婚的在这种情况下,尽管已经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书,但是业主并不实际掌握房产证,房产还存在抵押权。在夫妻离婚涉及分割按揭房产时存在首付款、已经偿还贷款、尚未偿还贷款、房屋实际升值等四个组成部分。因此,房屋的实际价值(合同价值与房屋升值之和)减去尚未偿还的银行贷款后的剩余价值才是双方的分配对象。由其中的一方取得房产,继续向银行偿还

7、贷款本金、利息,同时向另一方支付房屋价值的一半。三、父母出资购房在离婚房产分割时的纠纷问题依据《<婚姻法>解释二》第22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又有《<婚姻法>解释三》第7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应认定该不动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可以认定该不动产为按照双方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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