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资料]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屋管理若干规定

[法律资料]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屋管理若干规定

ID:29978070

大小:54.00 KB

页数:4页

时间:2018-12-25

[法律资料]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屋管理若干规定_第1页
[法律资料]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屋管理若干规定_第2页
[法律资料]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屋管理若干规定_第3页
[法律资料]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屋管理若干规定_第4页
资源描述:

《[法律资料]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屋管理若干规定》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屋管理若干规定  (1997年8月6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63号发布,  2002年7月23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18号修订)  第一条 为加强对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出租屋的管理,保障房屋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维护社会治安,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出租屋,包括住宅出租屋和工商业出租屋及其他出租屋。  第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房屋租赁管理部门是房屋租赁行政主管机关。市政府房屋租赁管理部门依法对房屋租赁市场实施统一管理。  市、区公安机关负责住宅出租屋的治安管理及入住人员的户口登记管理。  市、区税务、工商、计

2、划生育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出租屋实施管理。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出租屋管理的领导和协调。  第五条 区人民政府可以组织区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和区公安机关、计划生育部门、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实行联合办公制度,集中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户口申报、计划生育管理及税收征管工作。  联合办公的具体办法由区人民政府制定,联合办公的经费由区财政核拨。  第六条 住宅出租屋实行《出租屋治安管理责任书》和《计划生育合同书》制度。  租赁双方应于租赁合同签订后十日内到区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和出租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登记,同公安机关签订《出租屋

3、治安管理责任书》,然后到出租屋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签订《计划生育合同书》。  第七条 具有房屋产权证明材料的房屋业主或管理人将房屋出租的,出租人必须将租赁合同及房屋产权证明材料送到区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办理登记。租赁双方必须按前条第二款规定要求办理有关手续。  第八条 严格禁止下列房屋出租:  (一)被有关主管机关确定为危险房屋不能使用的;  (二)已下达拆除通知书限期拆除的房屋;  (三)无任何产权证明材料的房屋。  对前款房屋,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及时清理、拆除。有人员居住其中的,由公安机关组织有关部门依法清理。有非法租赁行

4、为的,由区房屋租赁管理部门依法没收出租人非法所得,并处非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  第九条 住宅出租屋承租人为暂住人员的,必须向出租人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进入特区有效证件和经出租屋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核验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出租人在办理租赁合同登记时应将其副本送交区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公安派出所、计划生育部门备案。  第十条 住宅出租屋业主应当履行下列管理责任和义务:  (一)出租房屋应具备基本的生活和安全设施,居住面积不得少于人均三平方米;  (二)在承租人入住后三日内向公安机关报告入住人员的基本情况,协助入住人员办理户口登记;

5、  (三)发现入住人员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四)协助政府有关管理部门对出租屋实施管理。  住宅出租屋业主因故不能实施日常管理时,应当指定代理人履行管理职责,并向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书面报告。  第十一条 住宅出租屋业主不得向下列人员提供住所:  (一)不提供真实身份证明文件的;  (二)未成年人没有监护人引领的。  第十二条 出租屋承租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如实填报有关表格,提供有效证件;  (二)及时申办户口登记;  (三)不得利用出租屋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四)接受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进行

6、的检查和询问。  第十三条 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有权检查出租屋的租赁行为是否符合《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和本规定的有关规定,必要时,可以提请公安机关协助。  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在检查中发现出租屋入住人员有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未办理户口登记以及利用出租屋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应当及时通报公安机关;发现有违反计划生育管理规定的,应当通报计划生育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和暂住证时,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供合法、有效的居所证明。申请人以出租屋为居所的,应当提供经区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登记的房屋租赁合同。  公安

7、机关在检查出租屋时,发现有未办理租赁合同登记的,应当及时通报区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发现有违反计划生育管理规定的,应当及时通报计划生育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工商登记时,工商企业、个体工商户、合伙等经济组织以租赁房屋为营业地址的,应当要求其提供经区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登记的房屋租赁合同。  第十六条 房屋业主或管理单位以房屋为资本承包给他人经营,凡不以业主名义经营的,视为房屋租赁行为,依照《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和本规定纳入租赁管理。  第十七条 工商业出租屋附带有员工宿舍的,其宿舍部分按住宅出租屋管理。  第十八

8、条 房屋业主将房屋出租的,应当到房屋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应将登记的房屋租赁合同副本送同级地方税务机关备案。  第十九条 房屋出租人同承租人订立租赁合同后,应于十日内向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