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行政复议案件办理程序补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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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www.9ask.cn免费法律咨询3分钟100%回复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http://www.9ask.cn/souask/广州市行政复议案件办理程序补充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证行政复议机关合法、准确、公正、及时审理行政复议案件,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对《广州市行政复议案件办理程序规定》作补充规定。  第二条 复议申请人申请复议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行政复议申请书一式二份。被申请人是两个以上的,每增加一个,应增加一份;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申请人是公民的,应提交

2、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是法人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申请人是其他组织的,应提交有关机关对组织成立时的批准材料;  (三)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明材料;  (四)其它证据材料。  第三条 申请人口头申请复议的,复议人员应告知其在复议申请期限内提交申请书和有关材料。  第四条 申请人提交的书证为复印件的,复议人员应要求提供原件予以核对,在复印件上加盖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的核对章,并填写收案登记表呈送复议机构主管领导审批。对重大疑难案件呈送复议机关主管领导审批。  第五条 复议机构主管领导确定案件承办人。  第六条 承

3、办人应依照复议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复议申请进行审查。  经审查,认为复议申请符合受理条件,应该受理的,需填写立案审批表,依照权限报复议机构主管领导或复议机关主管领导审批,在领导批准立案后应将立案情况向复议机构主管领导报告。  第七条 承办人审查后,认为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应填写案件呈批表,报复议机构主管领导或复议机关主管领导审批。6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www.9ask.cn免费法律咨询3分钟100%回复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http://www.9ask.cn/souask/  第八条 承办人审

4、查后,发现申请人提交的复议申请书需补正的,应制发补正通知书,写明补正的内容和期限,并将不合格的复议申请书退回申请人。  申请人补正的申请书符合要求的,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办理。  第九条 复议机构主管领导或复议机关主管领导审批后,应即登记编号,由承办人制作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裁定书送达申请人,并将送达回证入卷。  第十条 对已受理的案件,由复议机构的领导指定一名协办人,协助承办人审理好案件。  第十一条 承办人应当于决定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受理通知书和复议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并同时告知被申请人在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提交答辩书和作出具体行

5、政行为的证据,以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第十二条 被申请人提交答辩书后,承办人可以将答辩的情况告知申请人。  第十三条 被申请人不答辩或逾期的,不影响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  第十四条 承办人在审查案件情况时,如发现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人,应当将案件受理情况告利害关系人。  第十五条 要求参加复议的第三人,应当提交书面申请,承办人应当在接到申请书之日起三日内提出处理意见,报复议机构领导批准。承办人根据审定结果制发批准参加复议通知书或不批准参加复议通知书。  第十六条 复议案件审理中,需要调查和核实有关证据的,

6、应由两个以上复议人员进行。  第十七条 对专门、技术性问题需要鉴定的,由复议机关委托有鉴定资格的部门进行鉴定。  第十八条 复议人员对案件调查应当制作调查记录;进行现场勘验的应当制作勘验笔录。载明勘验的时间、地点、勘验人、勘验内容、在场人等,并由勘验人、参加人签名或盖章。6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www.9ask.cn免费法律咨询3分钟100%回复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http://www.9ask.cn/souask/  第十九条 对重要的或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物证,可以采取扣押措施,同时填写扣押清单,由当

7、事人或其成年家属,在场人,案件承办人签名或盖章。扣押清单一式二份,一份交当事人,一份入卷。  第二十条 承办人认为需要时可以经复议机构领导批准,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复议案件《调查通知书》。  第二十一条 审理复议案件一般采用书面形式,必要时可采取公开审理。公开审理的程序参照《行政诉讼法》有关规定进行。  第二十二条 承办人员审理案件时,应当认真审阅案件材料,深入调查研究,收集并核实有关证据。  第二十三条 审理复议案件,主要审查下列内容: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二)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法律、法规

8、、规章及上级机关依法制定和发布具有普通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是否准确;  (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是否适当;法定权限;  (五)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六)对具体行政行为其它需要审查的事项。  第二十四条 审理复议案件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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