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绩效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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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劳动合同,绩效考核  绩效合同  甲方:XXXX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结合公司经营发展状况,依据各岗位任职资格及标准要求,特制定本绩效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约定如下:  一、合同期限  自年月日至年月日终止;  二、考核原则  1、绩效考核结果与岗位实际工作业绩相结合;  2、月度考核与季度核算相结合(以签订的项目合同服务期限为准);  3、工作任务目标与岗位工资标准相结合。  三、考核细则

2、  1、姓名:岗位名称:岗位工资:  2、乙方月度任务目标=岗位工资×=  3、绩效奖惩细则,如下表:  4、双方约定就上述3中绩效奖惩细则标准中的第1条至第条为实际执行条款;当双方约定的条款少于11条时,乙方实际工作业绩仅达到双方约定条款的最后一个条款时,在结算相应工资后,乙方同意同时与甲方解除劳动合同。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5、本绩效合同作为劳动合

3、同的附件,与劳动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涉及员工工资发放相关内容均依照本合同执行。  甲方:XXXX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日期:年月日  乙方:_______________  日期:年月日  岗位绩效合同模板  被考核人签字:签署日期:  最高法最新公布

4、指导案例和典型案例  【裁判要点】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等级考核中居于末位等次,不等同于“不能胜任工作”,不符合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条件,用人单位不能据此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  【基本案情】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

5、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XX年7月,被告王鹏进入原告中兴通讯有限责任公司工作,劳动合同约定王鹏从事销售工作,基本工资每月3840元。该公司的《员工绩效管理办法》规定:员工半年、年度绩效考核分别为S、A、C1、C2四个等级,分别代表优秀、良好、价值观不符、业绩待改进;S、A、C等级的比例分别为20%、70%、10%;不胜任工作原则上考核为C2。王鹏原在该公司分销科从事销售工作,XX年1月后因分销科解散等原因,转岗至华东区从

6、事销售工作。XX年下半年、XX年上半年及XX年下半年,王鹏的考核结果均为C2。中兴通讯认为,王鹏不能胜任工作,经转岗后,仍不能胜任工作,故在支付了部分经济补偿金的情况下解除了劳动合同。  XX年7月27日,王鹏提起劳动仲裁。同年10月8日,仲裁委作出裁决:中兴通讯支付王鹏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余额元。中兴通讯认为其不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故于同年11月1日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不予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余额。  【裁判结果】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于XX年12月6日作出杭滨民初字第885号民事判决:原告中兴通讯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

7、被告王鹏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余额元。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进行了明确限定。原告中兴通讯以被告王鹏不胜任工作,经转岗后仍不胜任工作为由,

8、解除劳动合同,对此应负举证责任。根据《(转载于:写论文网:劳动合同,绩效考核)员工绩效管理办法》的规定,“C考核等级的比例为10%”,虽然王鹏曾经考核结果为C2,但是C2等级并不完全等同于“不能胜任工作”,中兴通讯仅凭该限定考核等级比例的考核结果,不能证明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不符合据此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条件。虽然XX年1月王鹏从分销科转岗,但是转岗前后均从事销售工作,并存在分销科解散导致王鹏转岗这一根本原因,故不能证明王鹏系因不能胜任工作而转岗。因此,中兴通讯主张王鹏不胜任工作,经转岗后仍然不胜任工作的依据不足,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应当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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