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医疗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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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劳务合同,医疗期  劳务派遣医疗期案例分析  XX年11月21日,钟某与上海某劳务派遣公司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期限至XX年11月20日止,并约定将钟某派遣至某外资机构上海代表处工作,劳动报酬由代表处直接支付给钟某,代表处与钟某约定其每月工资为1XX元。XX年11月12日,钟某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告知代表处,其需住院接受痔疮手术,代表处回复同意其治病,并于次日派人前往医院探望。钟某于12月5日治愈出院,医生建议需继续休息三周。XX年11月18日,代表处向劳务派遣公司发出《派遣员工退回

2、通知书》,称其与钟某的合同期限满后,将钟某退回劳务派遣公司,不再续用,并注明钟某“目前痔疮开刀住院中”,同时还称钟某不存在“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情形。XX年11月20日,劳务派遣公司出具《退工证明》,终止了与钟某的劳动关系。因劳务派遣公司书写地址出现错误,钟某于12月16日收到退工单。钟某认为自己尚处于医疗期内,劳务派遣公司属于违法终止合同,于是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劳务派遣公司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对此,你怎么看?  案例解析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

3、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这是一起典型的劳务派遣合同纠纷案,本案涉及劳务派遣公司、用工单位和劳动者三方,主要的争议焦点在于“劳动者医疗期的举证责任,合同到期出现顺延情形,违法终止合同的法律后果”等问题。  本案中,钟某的劳动合同于XX年11月20日期满,而钟某从11月12日至12月5日在住院期间,是否属于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呢?我们认为,代表处虽然告知劳务派遣公司钟某“目前痔疮开刀住院中”这一事实,但同时又称钟某不存在“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情形,因此没有证据证明劳务派遣公司在终止合同时知晓钟某是处于医疗期内,双方劳动合同到期,劳务派遣公司

4、终止劳动合同并无不妥。实际上,出现劳动者尚在生病治疗过程中的情形,是否属于医疗期届满,能否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不应当由劳动者来承担举证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举证责任在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应当来举证劳动者存在超过规定的医疗期情形可以解除或终止合同。另外,劳务派遣公司不能因为代表处称“钟某”不存在“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情形,而未尽审核义务就草率地终止钟某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未能证明劳动者已经请过病假,超过“规定的医疗期”的,就不得以其医疗期满而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举证不能,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因此,仲裁应认定劳务派遣公司未

5、尽审核义务,属于违法终止。钟某的诉讼请求应给予支持。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关于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及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王律师:  您好!  我公司下属子公司xx公司发现两名职工患病,李某患白血病,黄某患恶性肿瘤。据我们的判断,其二人患病都不是因为工作环境的原因造成的,因为在项目工地工作、居住,有好几个人,都没有类似的情况出现,而且二人的工作地点也不在一处。  黄某XX年5

6、月到公司工作,李某XX年7月到公司工作,工龄均在5年以下,按《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第3条规定,其二人能享受到的医疗期只有三个月。  我的问题是:  1、如果三个月医疗期满后,职工尚未治愈的,公司该如何处理?  2、其二人医疗期内的疾病救助是不是按南宁市目前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是否需要交纳社会保险费呢?  3、如在医疗期内,其二人的劳动合同届满,该如何,如何支付补偿金?  4、如职工因患病死亡的,该如何支付补偿金?  你好:  就你咨询的问题,解答如下: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

7、业的安全感。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一、李某和黄某在子公司的工作年限均在5年以下,两人的法定医疗期确为3个月。根据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第二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第三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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