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房屋买卖合同起诉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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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起诉书  篇一:房屋买卖合同民事起诉状  民事起诉状  原告***,男,汉族,生于1957年9月7日,住济南市历*******1号**楼**单元****号,身份证号:************,电话:*************。  原告*****,女,汉族,生于1957年4月9号。住济南市历*******号**号楼**单元***号,身份证号:********

2、******。  被告山东**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济阳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经五路小*****号,电话:0531-********。  负责人:王振宇  被告山东**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经五路小纬四路46号,电话:0531-********。  法定代表人:******  诉讼请求  一、确认原告***、***与被告山东**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济阳分公司签订房屋买卖的合同无效。  二、要求被告返还购房款元及利息(以购房款元为基数,自付款之日起至起诉之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

3、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三、本案诉讼费及其他与诉讼有关的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  被告山东**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济阳分公司系被告山东**工程集  团有限公司下属分公司。XX年5月14日,原告***、***与被告山东**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济阳分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编号:**

4、******),合同约定:两原告购买被告山东**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济阳分公司将要建设的商品房(房屋面积共约平方米,车库约20平方米),房屋总价款为*****元,两被告应于XX年5月14日向被告山东**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济阳分公司支付首期购房款元,剩余房款由两被告办理银行按揭,被告应于XX年5月1日将房屋交付原告使用。原告方依据合同履行了付款义务,但是被告方山东**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济阳分公司却迟迟不履行合同,并以各种理由推辞。  后经两原告调查得知:被告山东**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济阳分公司所预售给两原告的商品房至今未取得房

5、屋预售许可证,并且房屋至今也未建成。被告山东**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济阳分公司的欺诈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其它相关法律的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望贵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判如所诉!  此致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6、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起诉人:  年月日  篇二:房屋买卖合同解除起诉状  民事起诉状  原告:  注册地  法定代表人:  电话:  被告:  地址:  电话:  诉讼请求:  1、请法院依法解除XX年12月26日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2、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支付违约金610元;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

7、全区城市统筹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原告于XX年12月26日与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由原告出售给被告位于郑州市金水区玉凤路西、燕南路北瑞丰苑的一套面积为平方米的商品房,该房屋总价款为:元,其中有首付款元,余款元被告应在XX年2月6日以商业贷款贷款的方式支付,合同还约定交房日期为XX年10月31日之前。合同签订后,被告仅支付首付款元。之后,被告以贷款没有通过为由,在合同约定的余款交付日期

8、到后,却迟迟未能向原告支付元的余款。直至今日,被告一直违反合同约定,未履行付款义务。双方在合同第七条第二款中约定:“逾期90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按累计应付款的%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因此,原告根据合同约定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决解除原、被告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并要求法院判决被告依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原告特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此致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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