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芝罘区区级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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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烟台市芝罘区区级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烟台市芝罘区推进政府职能转变领导小组办公室2017年12月目录1.区发展和改革局12.区经济和信息化局63.区教育体育局74.区科技局95.区民政局116.区司法局127.区财政局148.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59.区住房和建设局3210.区农业经济发展局3711.区海洋与渔业局5312.区商务局5913.区文化新闻出版局6014.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6915.区环境保护局7616.区统计局7717.区市场监督管理局7818.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9419.区金融办9620.区旅

2、游局10021.区民族宗教事务局10322.区编委办10523.区档案局10624.市公安局芝罘分局11325.芝罘国税局11926.市地税局芝罘分局12027.市国土资源局芝罘分局12128.芝罘烟草专卖局122烟台市芝罘区区级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序号抽查事项抽查对象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抽查比例和频次抽查依据1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情况的检查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区发展和改革局对节能评估文件及其节能审查意见、节能登记表及其登记备案意见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实地核查、书式检查、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方

3、式不定向抽查每年不少于3次,抽查比例不低于3%1.《节约能源法》(1997年11月通过,2007年10月修订)第十五条: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依法负责项目审批或者核准的机关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2.《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1997年6月通过,2009年7月第二次修订)第十五条:新建、改建、扩建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节能评估,并按项目管理权限报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未经节能评估审查

4、或者经审查未通过的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有关投资主管部门不得批准、核准或者备案;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成后,应当经节能验收。未经节能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其他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评估和审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3.《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2010年国家发改委令第6号)第四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及其审查意见、节能登记表及其登记备案意见,作为项目审批、核准或开工建设的前置性条件以及项目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第九条:固定资产投

5、资项目节能审查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实行分级管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或核准的项目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或核准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由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核准、备案或核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核准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121—2对权限内企业固定资产、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情况的检查企业(外商投资)、社会团体、机关事业单位区发展和改革局1.是否依法取得核准文件;2.是否按照项目核准文件的要求进行建设。实地核查、书式检查、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方式不定向抽查每年不少

6、于3次,抽查比例不低于3%1.《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国发〔2014〕53号)第一条: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报送有关项目核准机关核准。2.《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2014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1号)第二十七条:项目核准机关应当会同行业管理、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金融监管、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加强对企业投资项目的稽察和监管。第三十四条:对属于实行核准制的范围但未依法取得项目核准文件而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以及未按照项目核准文件的要求进行建设的项目,一经发现,相

7、应的项目核准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将其纳入不良信用记录,依法责令其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整改,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3.《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2014年国家发改委令第12号)第二十七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行业管理、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金融监管、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对项目申报单位执行项目情况和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或备案情况进行稽察和监督检查。—121—3对权限内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情况的检查企业区发展和改革局1.应办理而未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2.项目发生重大变更而未

8、重新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3.提供虚假资料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骗取登记备案证明的。实地核查、书式检查、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方式定期抽查无:不定期抽查每年不少于3次,抽查比例不低于3%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第五部分:(二)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企业投资项目的事中和事后监督检查,对于不符合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标准的项目,以及不按规定履行相应核准或许可手续而擅自开工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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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烟台市芝罘区区级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烟台市芝罘区推进政府职能转变领导小组办公室2017年12月目录1.区发展和改革局12.区经济和信息化局63.区教育体育局74.区科技局95.区民政局116.区司法局127.区财政局148.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59.区住房和建设局3210.区农业经济发展局3711.区海洋与渔业局5312.区商务局5913.区文化新闻出版局6014.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6915.区环境保护局7616.区统计局7717.区市场监督管理局7818.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9419.区金融办9620.区旅

2、游局10021.区民族宗教事务局10322.区编委办10523.区档案局10624.市公安局芝罘分局11325.芝罘国税局11926.市地税局芝罘分局12027.市国土资源局芝罘分局12128.芝罘烟草专卖局122烟台市芝罘区区级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序号抽查事项抽查对象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抽查比例和频次抽查依据1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情况的检查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区发展和改革局对节能评估文件及其节能审查意见、节能登记表及其登记备案意见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实地核查、书式检查、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方

3、式不定向抽查每年不少于3次,抽查比例不低于3%1.《节约能源法》(1997年11月通过,2007年10月修订)第十五条: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依法负责项目审批或者核准的机关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2.《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1997年6月通过,2009年7月第二次修订)第十五条:新建、改建、扩建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节能评估,并按项目管理权限报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未经节能评估审查

4、或者经审查未通过的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有关投资主管部门不得批准、核准或者备案;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成后,应当经节能验收。未经节能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其他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评估和审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3.《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2010年国家发改委令第6号)第四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及其审查意见、节能登记表及其登记备案意见,作为项目审批、核准或开工建设的前置性条件以及项目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第九条:固定资产投

5、资项目节能审查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实行分级管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或核准的项目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或核准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由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核准、备案或核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核准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121—2对权限内企业固定资产、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情况的检查企业(外商投资)、社会团体、机关事业单位区发展和改革局1.是否依法取得核准文件;2.是否按照项目核准文件的要求进行建设。实地核查、书式检查、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方式不定向抽查每年不少

6、于3次,抽查比例不低于3%1.《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国发〔2014〕53号)第一条: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报送有关项目核准机关核准。2.《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2014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1号)第二十七条:项目核准机关应当会同行业管理、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金融监管、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加强对企业投资项目的稽察和监管。第三十四条:对属于实行核准制的范围但未依法取得项目核准文件而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以及未按照项目核准文件的要求进行建设的项目,一经发现,相

7、应的项目核准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将其纳入不良信用记录,依法责令其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整改,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3.《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2014年国家发改委令第12号)第二十七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行业管理、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金融监管、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对项目申报单位执行项目情况和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或备案情况进行稽察和监督检查。—121—3对权限内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情况的检查企业区发展和改革局1.应办理而未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2.项目发生重大变更而未

8、重新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3.提供虚假资料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骗取登记备案证明的。实地核查、书式检查、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方式定期抽查无:不定期抽查每年不少于3次,抽查比例不低于3%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第五部分:(二)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企业投资项目的事中和事后监督检查,对于不符合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标准的项目,以及不按规定履行相应核准或许可手续而擅自开工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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